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与实现的特别权利,在权利行使与抗辩中有其特殊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
一、代位权行使方式
代位权行使的主体,必须是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
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程序行使。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则可以抵消、指示交付等法律规范进行调整,而不是代位权的行使。
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债权人为原告,债权人可以选择以债务人或次债务人一并为被告、或被告、第三人。
三、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代位权诉讼使用一般地域管辖,排除其他法院的地域管辖,也排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债务人、相对人不得以此进行抗辩。
四、代位权的抗辩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原则上都可以对抗债权人。但需要注意:
1、 在债务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放弃诉讼时效或执行期限抗辩的,相对人不得代为行使。
2、 债权人有权在代位诉讼中,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次债务人在内的相对人不得对债权人能否有权采取保全措施进行抗辩,但可对财产保全措施的适当性进行抗辩。
3、 债权人一般只需证明债务人对相对人有权利即可,相对人抗辩反驳的,应当提供证据。
五、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1、 限制债务人对相对人债权权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代位权标的的债权权能应否受到限制?
2、 限制相对人对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在债权人请求范围内,相对人不能再向债务人履行给付,否则,不能对抗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力超过债权人代为权诉讼请求部分的,债务人可以主张,相对人亦可以给付。
3、 对两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无论是否被受理或被驳回,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六、代位权行使的费用
1、 首先是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质是代为债务人实现其利益,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相对人的权利,具有完全过程。所以,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 共益费用优先清偿。
3、 必要费用的范围;
七、其他
1、 所有权不能作为代位权客体。
2、 是否区分公法上的债权和私法上的债权?实践中不予区分,都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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