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随主转“是权利义务转移的一般原则。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其从债务随着主债务转移而转移,新的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这是”从随主“原则的基本体现,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
《民法典》第554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是《民法典》对从债务转移的具体规定。
“从随主转“为一般原则,即便当事人未作明确约定,也是如此。随主债务转移的从债务包括:利息债务、赔偿损失等。
例外的情形是,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如原债务人的特殊身份有关而履行的义务,如书法家、画家完成作品的义务,其他人无法替代。这样的从债务不随主债务转移。
另外注意的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问题,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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