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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生活事实与法律事实
生活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是民事诉讼证据的范畴。生活事实一般是当事人、证人在日常交往中亲身经历的事实,但法律事实是符合民诉证据规定的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事实。在裁判文书中,有的涉及到生活事实,有的仅停留在法律事实。本部分旨在尽量说明生活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差异,不涉及裁判惯例部分。
1生活事实
生活事实是当事人在日常交往中认为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事实。比如,邻里之间关系比较熟,借款往往是直接交付现金或者打借条。合伙承包林地,合伙人之间内部有资金借贷,因为关系比较熟,所以不拘小节,不拘形式。另外,名为投资但承诺高回报的非法集资形式等。
2生活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
上述生活事实都比较常见,但法律事实部分与当事人的实现债权的预期落差较大。借款关系当中,必须查清的法律事实是金钱交付行为。显而易见,仅凭上述生活事实不能证明金钱交付行为,因此按法律事实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合伙承包林地,出资额和借款额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出资属于合伙合同纠纷,借款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不同决定了法律事实不同,不拘小节和不拘形式无法达到民诉证据规定的标准。
承诺投资高回报的非法集资活动,属于刑事和民事交叉的部分。如果启动刑事程序或在民事审判中发现涉及非法集资,民事程序终结。因此,有合同就能支持还本付息的生活事实并不等于不属于民事立案或审理范围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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