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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255——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或者通过其行为表明在合同期限到来前不履行合同。

      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都是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制度,在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上都存在重叠的可能性。

      两者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针对合同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拒绝履行合同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债权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都是针对合同预期不履行的救济。

      两者的区别:

1、 性质不同。预期违约在性质上属于违约责任制度的范畴,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抗辩制度。

2、 构成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既适用于债务人客观上欠缺履行能力,也适用于其主观上欠缺履行意愿的情形。预期违约适用于债务人主观上明确拒绝履行。在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中,债务人预期不履行的可能性较大但尚不确定,而预期违约中,可以确定债务人已经不愿意履行合同。

3、 救济措施不同。不安抗辩权不能径直解除合同或请求赔偿,而仅能在一定条件下中止或者拒绝履行自己所负担的合同义务,债权人要使用终局性救济手段,必须先与债务人进行一定的交涉,只有债务人确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才可能解除合同和请求损害赔偿。预期违约债权人可以径直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责任分别对应着预期不履行的“渐进性”救济和“径直性”救济两套规则。

需要注意的问题:

1、“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解。

      此为默示违约,但是,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行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政策履行的适当保证,对方在收到要求后,如果未能在 最长不超过30天的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的保证,该行为构成预期违约。这个方式,值得借鉴。

2、若债务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尚不明确,能否适用预期违约条款救济?

      不能适用预期条款救济,可以考虑适用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中止履行后,在对方未能提供适当担保的,可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能否排除预期违约条款的适用?

     能够排除。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则对方不能以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适用预期违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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