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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咖啡|厚爱也要严管,合规方可致远(下)——企业合规本土化试点探索


作者:上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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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一、应对之策:企业合规本土化探索的问题回应

二、金山方案:企业合规本土化探索的试点答卷

三、履职创新:立足“四大检察”职能协同推动

一、应对之策:企业合规本土化探索的问题回应

本期召集人 潘春伟

金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上一期各位嘉宾为我们阐释了中国语境下企业合规的内涵,也分析了检察机关主导企业合规程序的正当性,并对试点中的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接下来,请各位嘉宾谈谈如何应对企业合规本土化探索试点中出现的实践问题?

李小文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实体法上,可以区分单位责任和自然人个人责任。高管的行为并不一定代表单位的意志和利益,不一定能被认定为单位行为,这在实体法上应该是有适用和探讨空间的。事前建立了完整的合规体系,可不可以作为企业出罪的事由,我认为在实体法上合规是有相应的路径可以选择,司法实践也有过相关的案件,比如雀巢公司员工商业贿赂案1程序法上,目前探索的主要是相对不起诉,但是经过一段时间试点之后,是否可以争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上有所突破,甚至构建单独的涉企犯罪刑事诉讼框架。另外还要考虑合规必要性的问题,合规需要花很大成本,不管是司法成本还是监管成本,因为还可能涉及行政监管、第三方参与等,对于一些没有合规意愿或者意义的企业,有没有进行合规的必要性是值得考虑的。关于合规监督考察。我觉得应该把行政监管和独立第三方监管结合起来,这样既能发挥行政监管的权威性,也能发挥第三方监管的积极性。要扩大第三方监管的范围,除了律所,还可以包括审计、会计、工商联、企业协会等,形成多方力量的联合。关于不同类型企业的处理上,我认为对大企业、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需要进行一定区分。对于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合规体系相对比较完备,体制上的要求也比较严格,如果还犯罪了说明企业管理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的企业员工出了很大问题,这种情况下可能就没有必要作出宽缓处理。对国企从严管理,以刑事处罚去震慑和促进他们合规经营,可能更有意义。关于办案期限。对于企业来说,建立合规制度是第一步,能不能落实到实处,能不能长期坚持是检验合规有没有实效的重要标准。目前考察时间还比较短,建议今后立法为这项制度设置较长的办案期限。

戚永福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关于企业合规的价值目标。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讨论的企业合规,主要基于传统的单位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单位刑事责任和归责制度、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三个维度。目前检察试点探索中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主要从程序激励层面进行切入。个人认为,企业合规制度引入我国司法实践,在实体法层面可能引发我国刑法单位犯罪责任体系的重构。在当前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合规实体激励,从刑事实体法的维度拓展企业合规制度的适用空间,在本土化改造中推动立法将企业合规纳入单位犯罪法定从宽要件,可能是这项制度未来发展最具影响力的价值所在。关于进一步拓展企业合规程序激励。目前试点中的合规程序激励主要基于不起诉,今后可以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适度地拓展,如在侦查阶段是否可以探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物措施,强化财产性强制措施合规激励,这对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形成比一般的人身性强制措施更大的激励作用;又如针对企业有合规必要性但作为企业核心人物的企业负责人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是否可适度分离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在对企业作出不起诉的同时对企业负责人提出缓刑或轻缓化的量刑建议,以此增强其合规积极性。这些都值得在下一步试点中深入研究。关于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目前在试点层面已初步达成共识,由第三方主导开展企业合规监管,有利于确保专业性和公信力。但如何理解“第三方”,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认识。个人认为,第三方可以分为服务和监督两个层面,并相应涵盖不同的主体,明确不同的职责要求,以有效解决实践中对合规监管者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公信力质疑。服务层面,主要是专业服务提供方,包括律师、审计师、会计师等,既要辅助企业开展合规建设,也要持续督促企业有效执行合规计划,这种督促是合规建设的自然延伸和应有之意;监督层面,主要是司法机关、行政监管部门、工商联等机构组织,以及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公共人士,对企业合规建设整改情况、专业服务提供方的执业行为及其服务水平进行监督、指导、评估和考核评价。

王思维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我总体的建议是不要将企业合规窄化了。企业合规制度,不应当只是以单位为主体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只是对轻微犯罪相对不起诉这一既有规定的延伸,应当在更广阔的领域探索和建立合规制度。至于具体建议,一是建立独立的企业合规制度。如果完全在现有规则框架内进行,可能会影响企业合规试点探索的效果。以相对不起诉为例,企业的轻微犯罪如果本来就可以相对不起诉,为什么要用合规不起诉,两者之间的重合度或者不同在哪里?因此要更广泛地对制度进行设计。比如说将企业的合规标准与绝对不诉结合,合规能不能成为一种阻却犯罪的要件来看待,而不单单是一个犯罪情节。二是敢于、善于引进社会力量参与企业合规制度。合规计划的制定、持续监督以及实施有效性的判定等,可以也应当引入社会力量。例如在合规计划的制定上,检察机关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并不了解,无法对企业合规计划的有效性作出专业化判定。再如在合规计划监督上,检察机关持续对企业进行监督,其实是对承办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加上较长的办案周期,会影响检察官启动合规制度的内心动力。如果在这些方面引入律师、会计师、监管部门、行业人士等专业人员,组成监督管理队伍,在检察机关的主导和授权下行使相应的职能,这种方式要比检察机关一家去执行合规制度更加有效也更有公信力。又如关于合规计划实施有效性的判定,有效与否的结论涉及到司法权的问题,当然只能由检察机关作出,但这个结论的形成,也要一定程度上依赖其他机构,就像办案中要借助鉴定人、有专门知识人的力量。可能在这些问题上,我们的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对现有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创新,决定着合规制度探索与建立的效果。当然,这个过程一定是循序渐进的,当前依托于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及检察建议等制度进行的合规试点探索,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

二、金山方案:企业合规本土化探索的试点答卷

本期召集人 潘春伟

金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各位嘉宾前面提到的这些问题,也是我们在试点一年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在试点过程中,金山区检察院成立了企业合规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工作专班,组建了一支专门研究团队,针对企业合规实践中的困境,探索出了一套金山方案:一是强化制度建设,促进规范运行。金山区检察院通过前期探索,制定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试行企业合规工作办法》,明确适用条件、考察评估、程序设置等重点内容,并梳理形成监督考察程序流程图,确保工作有章可循。二是选取案件试点,打造标准样板。金山区检察院对试点期间的50件企业犯罪案件进行排摸,在保证质量和效果的前提下确定了5件案件进行试点。根据企业性质、规模、合规难易程度和必要性等方面的差异采取繁简两种模式: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按照完整合规程序,梳理流程步骤,建立文书样本,打造实践模板。对于小微企业探索简化版的合规程序,针对检察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上的漏洞,通过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提出整改建议要求,根据企业整改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三是强化监督考察,细化程序内容。监督考察前,对涉嫌犯罪企业的经营规模、发展情况、行业评价、社会贡献、刑事处罚后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开展调查。指导企业作出详细的合规承诺,制定合规计划。监督考察中,检察机关协调相关单位代表和专业人员组成监督考察组,对企业履行合规承诺和执行合规计划情况进行监督、考察和评估。监督考察后,经评估合格,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企业人员视情况依法相对不起诉或者从宽处理。

谈倩

金山区检察院检察长

金山区检察院在第三方监管方面也进行了探索实践,今年3月金山区检察院与金山区司法局会签了《关于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遴选、选任、管理的暂行规定》,建立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流程,确保第三方监管人依法履行职责。这项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检司协作联动严把“选人关”。坚持标准推进,细化责任分工,由司法行政机关公开遴选律师事务所,建立第三方监管人名录库,并向社会公示,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检察机关从名录库选任第三方监管人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监督考察,同时颁发选任书,签订监管协议,共同推进第三方监管人遴选、选任、管理全流程规范化开展。二是多方保障确保监管“独立性”。完善权利保障,确保第三方监管人依法独立行使监管权,客观公正调查、监督企业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检察机关汇报,推动涉案企业把合规承诺落实到位;完善报酬保障,根据合规进度情况通知企业按期支付;完善权益保障,对于因履职受到权利侵害的第三方监管人,依法提供保护救济。三是三方合力织密廉政“防护网”。为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由检察机关会同相关单位建立的企业合规监管委员会对第三方监管人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一同对其作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免除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免除职务,确保第三方监管人履职尽责,更好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戚永福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金山区检察院作为全国检察机关企业合规六家首批试点单位之一,进行了深入的实践探索,积累了很多经验做法,特别是在第三方监管、合规检察建议等方面探索形成了“金山方案”。关于第三方监管模式。金山区检察院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上设置了两类主体,一是提供专业合规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二是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共同组成的企业合规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分了合规服务和监督管理两个环节,形成了在第三方监管总体框架下内部分工协作、制约监督的机制,避免了外界可能的质疑。关于企业合规检察建议。金山区检察院首例试点案件采用“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方式,是结合企业实际开展合规“繁简分流”的有益探索。近年来,最高检一直在强化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的效能,在企业合规试点中强调要与依法适用检察建议结合起来。金山区检察院结合试点案件实际,在企业合规试点中探索运用检察建议方式,嫁接形成“企业合规检察建议”,融入合规整改内容、期限等要求,优化“诉前”制发程序机制,契合了中小微企业合规整改要求相对较低的实际需求。个人认为,这种实践探索既是对传统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类型创新和领域拓展,也是促进检察建议进一步案件化、司法化,在国家治理体系视野下推动检察建议制度实现现代化转型的积极尝试。

三、履职创新:立足“四大检察”职能协同推动

本期召集人 潘春伟

金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企业合规试点要坚持检察职责定位,最高检要求我们要立足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督促企业履行合规承诺,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请各位嘉宾谈谈如何在“四大检察”整体框架内协同推进企业合规工作?

戚永福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在当前检察试点语境下,企业合规主要围绕刑事合规展开,刑事检察是企业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上没有适用的空间。由于合规是企业经营管理内容之一,我国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本身就具有监管职权和责任,因此首先可以强化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对经合规监督考察作不起诉处理的违法违规企业需要承担经济、行政责任的,可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其次,在行政检察领域内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具有一定的空间。纵观域外企业合规制度,在执法司法领域主要有刑事合规和行政合规两种形式。在美国执法司法实践中,除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外,有大量案件都是通过行政监管部门与企业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企业合规监管目的。当前我国也在积极推进行政层面的合规制度建设,除了出台一系列合规指引外,最具典型意义的是在证券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已经开始探索推行基于合规理念的行政和解等制度,实践中也有了一些初步的探索,这与检察环节的企业合规试点运行机制存在相通之处。结合上海经济发展实际,在证券、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证券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作,对检察履职中发现的企业行政违法行为,可以探索联合开展基于合规机制的执法司法活动,或者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探索运用线索移送、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监管部门积极履职,共同督促涉案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在公益诉讼检察领域亦可协同推动企业合规管理,实践中有些企业犯罪案件可能造成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利益损害的情况,或者伴有公益损害方面的合规风险,可以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管辖范围。对于这种情形,一方面公益损害为检察环节启动企业合规程序增加了正当性依据,另一方面可考虑在合规不起诉的同时,根据公益损害情况同步督促企业赔偿公共利益损失,与合规建设一并作为涉案企业合规承诺内容,协同推进合规整改落实。

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以往在刑事诉讼方面的成熟经验也非常值得借鉴。比如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证监会的行政认定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这些都和企业合规中的专业性评估在性质和程序上有类似之处,都是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因此,这些制度实践中的好经验,企业合规试点时均可进行借鉴。

此外,企业合规非常契合当前中央提出的“诉源治理”理念。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很大程度上就是诉源的综合治理,这正需要综合检察机关各项职能来推进。

马朗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主任

前面谈到的企业合规都是聚焦于犯罪企业,其实企业合规的范围也应当考虑企业作为被害人的情况。尤其是在国有企业被骗的情形中,既有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也有国有企业高管的刑事责任问题,以及检察机关在此情况下的公益诉讼问题等,以上或多或少都会牵涉到被害单位内部合规的问题。检察机关在这类案件中,督促企业做好合规工作,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价值。此外,我注意到有些地区的公安机关把被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单位和自然人,也视为存在犯罪记录。这提醒我们检察机关,从保护企业长久稳定发展的角度,是否可以参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档案封存制度,把经过整改后达到合规标准而不起诉的企业刑事案卷进行封存

本期召集人 潘春伟

金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各位专家对企业合规本土化探索问题的应对有力度,对企业合规试点“金山方案”的关注有热度,对如何在“四大检察”整体框架内协同推进企业合规管理的见解有深度,使我们深受启发,获益匪浅。在现有的司法程序中引入企业合规制度,不仅可以避免陷入“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的困局,同时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今后我们将继续创新履职,为企业合规试点工作贡献基层首创智慧。最后,再次感谢大家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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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至2013年期间,雀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公司”)西北区婴儿营养部郑某等6名工作人员为推销配方奶粉,通过支付好处费等手段,从兰州市多家医院医务人员处获取孕妇产妇姓名、手机号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万余条。雀巢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公司不允许员工向医务人员支付任何资金或者其他利益,不允许员工以非法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法院采纳雀巢公司相关证据,认定本案系自然人犯罪,依法判处郑某等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文稿整理:金山区检察院 孙宋龙

          上海市检察院 祁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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