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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维持原工资水平但大幅度增加工作量,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用人单位仍须给付经济...

用人单位维持原工资水平但大幅度增加工作量,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用人单位仍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杨某于2011年8月29日进入某公司。2015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因双方未能就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杨某未到公司上班。2016年1月,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1700元,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均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杨某主张系公司调整其岗位,工作量大幅度增加,所以不愿续签。公司则主张虽然增加了工作量,但工资标准维持不变,属于法律规定的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系杨某自己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均认为维持工资标准但增加工作量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工资标准不是认定“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唯一依据,因此,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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