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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评审方式的最大差异是什么?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评审方式的最大差异是什么?

答:评审方法的差别是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最大的区别,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的优势在于可以考虑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等非价格因素。

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采购方式”中并没有竞争性磋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法》中竞争性磋商可能会并入竞争性谈判。

同时,《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第七十三条还规定,竞争性谈判评定成交方法分为最低评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方案和价格应当作为主要评审因素。谈判文件可以规定对方案部分和价格部分采取分段评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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