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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符合这两点可以要回!| 干货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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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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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贾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9月3日向毕某借款45万元并出具借条,言明于2012年9月15日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贾某并未如约还款。一个月后,贾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毕某认为贾某处于强制措施状态下,无法履行债务,未向其主张过还款责任。

2019年3月,贾某出狱。2019年5月10日,毕某联系贾某商量还款事宜。贾某当日向毕某出具借款确认书,载明:其于2012年9月3日向毕某借款人民45万元,对此予以确认。

然而之后,毕某多次向贾某催讨,均无果,遂诉至上海奉贤法院。

庭审过程

毕某

《借款确认书》已经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在2012年至2019年期间,因贾某在监狱服刑无法进行有效催讨,系不可抗力,也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

贾某

确认借款事实,但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归还相应借款。

审理过程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中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仅对债务表示确认后,是否仍然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不仅要求义务人承认义务的存在,而且还要求义务人有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贾某仅仅出具了借款确认书,系对债务的一种承认行为。由于贾某并未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贾某的承认行为不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另外,贾某服刑期间,虽直接向其催讨较为困难,但毕某仍可通过诉讼的方式催讨,而不是“躺在权利上睡觉”。因此,毕某即便未撤回对贾某的起诉,其主张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裁判

休庭期间,上海奉贤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向毕某释明了诉讼风险,毕某当庭向上海奉贤法院撤回了起诉。

也就是说,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务人除了要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外,还应具有同意归还的意思表示。符合这两点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主张要回债务。

奉法君说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前提不仅要求义务人承认义务的存在,而且,还要求义务人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涉案债权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出具的债务确认书仅能表示系其对债务存在的确认而并没有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故在债务人以诉讼时效抗辩后,该笔债权起诉权虽然依然存在,但其请求权能减损,成为一种自然债务,不能获得强制执行。

法条索引

一、《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三、《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四) 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文字:应庆楠( 实习生)、孙汝俊

图片:吴杰

责任编辑|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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