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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企业吸收合并主要问题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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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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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筹划IPO过程中,出于解决同业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考虑,会实施业务重组,重组方式包括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本文拟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实务操作经验,对企业实施吸收合并过程中常见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学习交流。

一、吸收合并的定义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企业合并方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其中,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注销),吸收的公司继续存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实务中,基于对拟IPO企业存续运营期限的要求,常见的合并方式为吸收合并,即采取拟IPO企业吸收其他公司的方式进行合并。

二、吸收合并的流程

(一)确定合并基准日

拟IPO企业若计划实施吸收合并,首先应确定合并基准日,对合并各方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评估(如需),以便确定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后续合并事宜的推进。

(二)合并各方作出合并决议

合并各方需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合并事项分别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合并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合并各方就合并资产、合并后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债权债务处理、人员安置、资产交割、过渡期间损益安排等事项进行约定,签署书面协议。

(四)通知债权人及公告

被合并方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应于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被合并方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通常情况自合并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被合并方可以申请办理解散、注销登记手续;合并方根据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合并资产交接、转移手续

在吸收合并工商登记完成后,需要办理相应的资产交接、转移(如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员工劳动合同、社保转移等手续。

三、吸收合并的主要问题

(一)异议股东处理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如股东对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合并决议投反对票或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对于拟IPO企业而言,股份权属清晰是基本的上市条件之一。因此,在吸收合并过程中,需要对异议股东妥善处理。对于异议股东持有的股权,可以通过控股股东收购股权的方式进行操作,收购价格可以以合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参考;如通过公司收购异议股东股权的方式,则需要办理相应的减资手续。

(二)注册资本的确定

根据《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的相关规定,吸收合并过程中,合并方的注册资本可以由合并各方自由约定。但是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数额。实务中,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的,在确定吸收合并后母公司注册资本时,应扣除母公司认缴的子公司对应注册资本。

(三)合并完成后运营时间要求

拟IPO企业吸收合并完成后,需要关注吸收合并事项对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关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实务中,通常根据合并各方是否受同一控制分别进行判断,具体如下:

1.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

根据现行有效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拟IPO企业与被合并方如果自报告期期初起即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且各方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则可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但是如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合并前拟IPO企业相应项目100%的,则拟IPO企业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IPO。

2. 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现已失效,但实务中仍参照执行),若拟IPO企业与被合并方不受同一控制,如吸收合并的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合并前拟IPO企业相应项目100%,则视为拟IPO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如吸收合并的业务不具有高度相关性,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合并前拟IPO企业相应项目50%,则视为拟IPO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对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主营业务稳定的相关规定,拟IPO企业需要符合相关运行时间要求,保证申报主板的企业在3年内、申报创业板和科创板在2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拟IPO企业筹划吸收合并时,应关注被合并方的资产状况、业务关联程度等事项,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并方案及操作流程,合法合规地完成合并工作,进而顺利推进IPO工作进展。

来源刘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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