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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支出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而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更是深得民心。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继续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加计扣除范围在逐渐扩大,本文结合案例做出探讨。

2017年1月1日,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董事会认为,研发该项目具有可靠的技术和财务等资源的支持,并且一旦研发成功将降低该公司产品的生产成本。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5000万元、人工工资100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4000万元,总计100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60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发生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4000

——资本化支出 6000

贷:原材料 5000

应付职工薪酬 1000

银行存款 4000

(2)2017年12月31日,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

借:管理费用 4000

无形资产 6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4000

——资本化支出 6000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多少优惠

按照会计规定应当费用化的金额为4000万元,期末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

甲企业当期发生的4000万元费用化的研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6000万元。可以减少当年所得税500万元[(6000-4000)×25%]。

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6000万元,按会计准则规定,以后每年可摊销600万元;按税法规定,全部摊销额为9000万元(6000×150%),每年可摊销900万元。从而在10年摊销期内,每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0×25%)。

上述两项合计,当年度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75万元。

3.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1)费用法的研发支出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会计规定应当费用化的金额为4000万元,计税基础6000万元(4000+4000×50%),产生的2000万元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属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这是因为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只调减不调增,不存在先调减后调增或先调增后调减的情况。即此差异不会“递延”以后会计期间,只在当期所得税申报表上进行调整, 所以不进行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如本例,当年加计扣除费用化的研发费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该项差异不会在以后年度调增,否则加计扣除就失去了优惠的意义。

(2)资本化的无形资产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资本化的无形资产2017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6000万元,计税基础9000万元(6000×150%)。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000万元,企业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是因为,该暂时性差异在产生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亦非产生于企业合并的情况下,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受制于“初始确认豁免”的原则,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便会影响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有违历史成本原则。相应的,因初始确认差异所带来的后续影响亦不应予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4.案例结论

研发阶段的费用化支出属永久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开发阶段(假如全部满足资本化)的支出,虽属于暂时性差异,但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付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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