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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预提未发放,企业补税及滞纳金990多万

【场景案例】

原蛇口地税局在做税源异动分析时发现,辖区某中外合资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比下降18%。因该公司从业人数较多,近年来营业收入、利润率和税负率都较为平稳,税源异动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注意。

通过案头分析,税局发现该公司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余额较高,接近全年职工薪酬及福利的一半,疑似多预提费用少确认利润。鉴于此,税局核查该企业上一年度工资发放情况。经核查,截至当年5月31日,该公司预提的上一年度“应付职工薪酬”仍有大量金额未发放。根据税法规定,在汇算清缴前预提汇缴年度的年终奖,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发放,应依法在当年度汇算清缴中调增。

通过专人跟踪,该公司财务人员确认风险疑点,依法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990多万元。

(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

【风险点睛】

年终阶段,企业在发放年终奖的同时,也不要忽略工资薪金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一般来说,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只是要注意“工资薪金总额”范畴的正确核算。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等费用;其次,对于年末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薪酬,要注意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发放,否则不得在本年度汇算清缴进行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处理。

职工工资的正确计算关系到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多项费用税前扣除的限额,也涉及企业成本费用和利润的计算。实务中有些企业把不该列入应付工资总额的独生子女补贴、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列支于工资总额,导致工资总额计算错误;也有些企业虚增员工人数或者将不该列入工资费用的支出列入其中,扩大应付工资从而达到调节成本和利润的目的;还有企业对于年末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薪金,未进行纳税调整,以计提金额进行税前扣除,少缴纳税款。

在金税三期大数据下,企业财务的动态数据,税务机关可以随时提取并进行分析,随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到来,企业财务人员应对工资发放总账和明细进行检查,未发放的注意需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进行发放才能税前扣除,无法发放的及时纳税调增;另外,发放工资的同时要注意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

【政策点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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