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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售后回购的收入确认可能会成为一种新的造假手段

一、有关售后回购的会计政策:

根据企业会准则的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对于售后回购,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为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其中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为融资产易,回购价低于原售价的应为租赁交易。

2、企业应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融资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应作为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进行处理。

二、有关税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2008年国税函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的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才确认融资交易或租赁交易。

2、通过对财务制度与税务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的内容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到底是确不确认收入存在选择的不同。

3、税法对于回购价不低于原售价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收入条件的,才处理成融资及租赁业务。

4、如果企业就证明,商品所有权已转移,商品对客户是正常的商品,商品在客户能正常使用,企业们并没有一定要行使回购权只是存在回购的意向,那售后回购就是一个正常的销售业务,企业应按销售的价格确认收入,按回购价确认购进商品的成本。

三、应用举例:

ABC公司是一家汽车销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销售新款电动汽车,该企业将进价24.86万元的新款电动车以39.5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长城地产公司新楼盘供接送人使用,双方协议一年半年后,ABC公司可以以29.38万元进行回购。

第一、对案例分析:由于ABC公司在销售之日,并没有拥有电动车的所有权,所有权及使用权已转给了地产公司正常使用,所以本案案例中,哪怕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但回购只量一个先项,而非必须项,所以企业也不能确认为售后回租,需将正常的销售及购进处理。

第二、具体的会计处理:

1、销售时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39.55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55

借:主营业务成本 22

贷:库存商品 22

2、购进时的处理

借:库存商品 2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8

贷:银行存款 29.38

四,如何看待售后回购变为正常购进业务的的实质?

第一、对于售后又回购企业会带来一定的账面上的损益,如本案例

电动汽车购进价未税价22万元,销售了35万元,最后又26万购回,车还是那辆车,但企业的真实收益为35-22-<26-22>=9万元,体现在本期的为13万元,体现在后期的为-4万,因为库存商品的成本增加了4万元,需要要在再次销售时再体现出其价值,均未考虑税金。

第二,对客户来说,其支付了35万元,后又收回了26万元相当于其支付了9万元自主的取得了电动派汽车的一年半的使用权,满足了其正常的需求,而又最终将后续使用价值不高的固定资产进行了清理.

第三、本案例对双方来说,都是个双赢的局面,但对企业当期的影响是明显的,利润是虚高的。如不恰当利用,可能又是一个作假账的方法之一,所以需慎用。

第四、是否行使售后回购权是认定是融资业务还是购销业务的关键,所以合同的签同至关重要。

黄振实务财税点点通,持续讲企业真实发生的实务事,始终坚守合法合规的底线思维,本着点拨而不点破的原则,以全新视角独立分享自已对具体事项、具体领域独有的观察及理解,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各位同仁带来另类的思考及启迪,谢谢大家持续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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