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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会计分录——特殊行业会计分录,你想要的都有

2.1     建筑业特殊会计分录(按新收入准则)

2.1.1   建筑施工企业收入与成本的核算

(1)合同结算与合同履约成本科目

①合同结算

合同结算科目既不是资产也不是负债,是一个具有双重性质的会计科目。根据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合同结算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根据合同履约进度确认当期收入时: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算合同价款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项目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②合同履约成本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取消15号准则也意味着“工程施工”科目也取消了,因此,需要增加一个成本归集项目,即合同履约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新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合同,分别“服务成本”“工程施工”等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企业发生合同履约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

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2)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对原收入准则做了重大修订,其中新增了“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概念。本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①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企业将货物交付给客户时:

借:合同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②合同负债

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负债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合同负债

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合同取得成本科目

合同取得成本是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的科目。合同取得成本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发生合同取得成本时:

借:合同取得成本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

借:销售费用

贷:合同取得成本

(4)应收退货成本

应收退货成本核算销售商品时预期将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按其流动性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企业发生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的,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
(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价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相关成本时:

借:应收退货成本[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

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按其差额)

贷:库存商品(按照已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

资产负债表日重估退货率: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收退货成本

发生销售退回: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贷:应收退货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收退货成本

(5)机械作业

机械作业账户属于成本类账户,相当于制造业的“辅助生产成本”账户,用来核算施工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包括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施工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租入施工机械发生的机械租赁费,在“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

借:机械作业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会计期末,为本单位承包的工程进行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的成本,应转入承包工程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贷:机械作业

对外单位、专项工程等提供机械作业的成本:

借:劳务成本

贷:机械作业

2.1.2建筑施工企业存货的核算

(1)购入工程材料:

借:原材料/周转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2)领用原材料: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辅助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

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3)领用周转材料:

借:合同履约成本等

贷:周转材料

2.1.3   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

(1)固定资产增加时:

借:固定资产—各部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计提折旧时:

借:在建工程(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

制造费用(基本生产车间)

管理费用(管理部门)

销售费用(销售部门)

其他业务成本(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①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②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③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1.4   建筑施工企业临时设施的核算

(1)购进临时设施时:

借:临时设施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临时设施摊销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临时设施摊销)

贷:临时设施摊销

(3)临时设施清理时:

①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

借:临时设施清理

临时设施摊销

贷:临时设施

②变价收入和残料价值

借:银行存款/原材料

贷:临时设施清理

③发生的清理费用

借:临时设施清理

贷:银行存款

④清理净损失或净收益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临时设施清理

借:临时设施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场等。临时设施的会计核算是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特有的会计业务,1992年财政部颁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和2003年财政部颁发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都有临时设施的会计核算具体方法,并且单独设置临时设施会计科目。

2.1.5   建筑施工企业无形资产购置及摊销的核算

(1)购置时:

借:无形资产(财务软件/工程预算软件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根据规定的使用年限,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借:制造费用(用于特定产品生产)

管理费用(自用的一般无形资产)

其他业务成本(出租的无形资产)

贷:累计摊销

2.1.6   建筑施工企业应付分包款的核算

(1)办理分包工程款结算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支出)

贷: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2)支付应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贷:银行存款

2.1.7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薪酬的核算

(1)工资、社保费、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月末按照考勤及完成的工程量计提本月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公司缴付工程施工人员)

制造费用—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管理费用—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销售费用—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2)月初职工薪酬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企业垫付社保公积金的个人部分)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3)扣缴社保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企业垫付社保公积金的个人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社保公积金)

银行存款(支付的个人所得税)

2.1.8   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的核算

依据财税〔2017〕58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1)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2)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预缴增值税)

—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预缴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月末内部结转增值税时:

借:内部往来—税款结转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

(4)月末结转附加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5)验工计价,发包方根据计量的含税款项: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结算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实际扣还预收款时:

借:合同负债

贷:应收账款

(7)扣还纳税义务发生,根据对应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简易计税




2.2     房地产业特殊会计分录

2.2.1   取得土地阶段

(1)土地使用权的竞拍,支付保证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竞拍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2)竞拍成功,支付土地价款或出让金时: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

贷:其他应收款—竞拍保证金

银行存款

(3)取得土地缴纳的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时: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契税

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买价或出让金;

(2)取得土地缴纳的税费:契税、印花税、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

2.2.2   前期准备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发生费用的账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报建报批费

—前期工程费—规划设计费

—前期工程费—勘察丈量费

—前期工程费—工程管理费

—前期工程费—临时设施费

—前期工程费—三通一平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前期准备阶段的费用为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项目开发前期的筹建、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

2.2.3   开发建设阶段

开发建设阶段时,施工企业进场,核算的主要内容为:基础设施费、建安费用、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其会计分录如下:

(1)开发阶段发生的基础设施费用:

借:开发成本—基础设施费—管网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园林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环卫工程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基础设施费是指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小区内、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之外的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费用。

(2)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主要账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主体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装修工程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还应包括相应的甲供材料、设备费。发包工程应依据承包方提供的经甲方审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来确定。

(3)公共配套设施费账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如:图书馆、会所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公共配套设施费为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4)开发间接费主要账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工资

—开发间接费—办公费

—开发间接费—劳保费

—开发间接费—利息

—开发间接费—工程管理费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开发间接费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2.2.4   项目竣工

(1)结转开发成本:

借:开发产品—××项目

贷: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建筑安装费

—公共配套费

—开发间接费

2.2.5销售阶段

(1)收取认筹、诚意金等: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销售商品房,收到预售款时:

①取得预售房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②预交增值税及附加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抵减预交税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5)将土地增值税转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6)销售现房时:

①确认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7)增值税扣除土地价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土地出让的方式是政府将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政府出让土地没有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也随之无法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抵扣,所以采取了常规抵扣法以外的方法—差额计税法。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销项采用差额计税的方法来扣除土地出让金。

允许抵减的增值税=土地出让金÷(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2.6   发生退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退房退款业务,根据“红字”发票做正常销售的反向分录即可。



2.3     电商业特殊会计分录

2.3.1   采购商品时,根据采购发票和验收入库单据做入库处理

借:库存商品(买价+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

2.3.2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在电商业中,一般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时,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科目。“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成本。

2.3.3   客户确认收货,收到客户支付宝账户划拨的款项时账务处理

(1)涉及发货快递费的处理: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

—运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平台扣除佣金时:

借:销售费用(如淘宝、天猫等平台佣金)

贷:其他货币资金

(3)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2.3.4   支付给快递公司的快递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运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2.3.5   提取第三方平台回款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款项)

财务费用(回款金额服务费率

贷:其他货币资金(回款金额)

2.3.6   发生销售退回

(1)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2)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

①冲减收入

借:其他货币资金(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②冲减平台佣金:

借:销售费用(红字)

贷:其他货币资金(红字)

③冲减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发出商品(红字)

2.3.7   发生的销售折让

(1)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借:其他货币资金(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给与折让的金额)(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2)同时冲减平台佣金:

借:销售费用(红字)

贷:其他货币资金(红字)

2.3.8   发生的商业折扣

优惠券、打折销售、满减优惠都是电商企业常见的商业折扣方式:

(1)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并分别注明:

借:其他货币资金(扣除折扣额后的价款+折扣后计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扣除销售折扣后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销售折扣后的金额适用税率)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库存商品

(2)若折扣额在发票备注栏里进行注明,则应按折扣前的销售额全额确认收入及销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3.9   支付

好评返现费用时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存款

随着电子商务的推广普及,不少企业运用电商平台销售产品,顾客使用产品后在网上进行评论,对给予好评的顾客一定金额的现金返还。该返现支出无法取得发票,企业也无法在销售发票上注明返现金额,企业可以凭借活动规则(通告)、电子商务系统内定单明细清册、实际已返现明细清单、支付凭证等资料按业务宣传费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2.3.10 发放优惠券的处理

(1)方案一:在发放优惠券时作预计负债计提:

借:销售费用—优惠券

贷:预计负债

使用优惠券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

预计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方案二:也可以适当简易处理,按实际收入到的金额,做商业折扣处理: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折扣后的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折扣后的不含税金额×税率)

在实务中优惠券的金额比较小,或者大部分顾客领取优惠券后达成交易的可能性很低,从重要性原则出发考虑,可以适当简单处理。另外,优惠券也可以参照下列积分销售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2.3.11 购买商品赠送积分模式

(1)客户获得积分的处理: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递延收益(新准则: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库存商品

按照商品和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具体公式如下:

分摊至商品的交易价格=[商品的单独售价÷(商品的单独售价+积分的单独售价)]×商品的单独售价

分摊至积分的交易价格=[积分的单独售价÷(商品的单独售价+积分的单独售价)]×商品的单独售价

(2)使用积分的处理:

借:递延收益(新准则: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库存商品

使用积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当期客户兑换的积分售价÷总积分单独售价
×分摊至积分的交易价格

(3)积分过期未兑换,仍作为递延收益处理:

借:递延收益(新准则: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12 送天猫积分的处理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

扣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

2.3.13 赠送小礼品时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交易完成后,一般是和佣金同步在支付宝余额中扣减,商家在次月可以在天猫后台申请发票。

2.3.14 买一赠一的处理

(1)将商品与赠品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或者直接按折扣后的金额开票: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商品不含税收入×商品不含税收入
÷(商品不含税收入+赠品的公允价值)]

—赠品[商品不含税收入×赠品的公允价值
÷(商品不含税收入+赠品的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商品

—赠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商品在发票备注栏里注明赠送的赠品: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     生产进出口业特殊会计分录

2.4.1    采购

原材料用于生产加工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4.2    领用原材料进行生产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贷:原材料

2.4.3    计提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人工
(生产车间生产工人的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制造费用(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管理费用(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销售费用(销售部门人员的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

2.4.4    生产车间发生的关于制造费用的账务处理

(1)领用材料:

借:制造费用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

(2)计提车间固定资产折旧费: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3)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

借:制造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2.4.5    将制造费用分配计入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贷:制造费用

2.4.6    产成品完工入库,结转生产成本

借:库存商品—甲产品—乙产品

贷: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人工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完工商品进行分配的时,可根据下列标准进行分配:

1.直接材料可根据每月产品领用各材料统计、汇总表,直接计算产品的所耗的直接材料的成本。

2.直接人工根据每月产品人工工时或机械工时等方法,计算所耗的直接人工的成本。

3.制造费用根据每种产品人工工时或机械工时等方法,计算所耗的制造费用的成本。

每月月末,产品投产后存在尚未完工产品,需要计算完工产品与在产品的成本费用。常用的分配方法有: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法、在产品按固定成本计价法、在产品按所耗直接材料成本计价法、约当产量比例法、在产品按定额成本计价法、定额比例法、在产品按完工产品成本计价法等。

2.4.7    生产企业发生结售汇时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或在贷方)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

结汇,一般是指有收汇的企业在收到从境外汇入到银行外币账户后,将此账户上的外币兑换成本国货币的过程。

2.4.8    进口原材料并验收入库的账务处理

(1)购进材料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尚未稽核比对:

借:原材料(材料+关税,即代征增值税联中的金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海关完税凭证上的进项税金)

贷:应付账款(报关单上的外币金额记账汇率

银行存款(关税+增值税)

(2)税务局与海关稽核比对通过后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是委托货物代理公司,代理企业的进口业务,则把款项支付给代理公司,委托其支付关税和增值税。

2.4.9    内销货物的账务处理(与一般企业销售货物相同)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4.10 出口销售货物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2.4.11 如果出口价是CIF价或者C&F价,则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其他应付账款—代垫运保费

支付运保费:

借:其他应付账款—代垫运保费

贷:银行存款

2.4.12 出口转内销的处理

(1)冲减原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红字冲销(冲回原出口时,转出的不予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部分):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2.4.13 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成本[出口价(FOB)×(征%-退%)]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4.14 出口货物退税的账务处理

(1)按计算的免抵退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外销收入×退税率)进行比较,两者最小数为当期应退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外销收入×退税率]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2.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3.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2.4.15 月末调汇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或在贷方)

贷:财务费用—汇兑损益(或在借方)

期末调汇是指在期末结账前,将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按期末汇率进行折算,折算金额与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汇兑损益。企业每月末进行调汇,金额较小的可季度或年度调整一次。

2.4.16 发生的支付国外专家设计图纸等劳务费时

(1)确认境外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2)支付费用境外费用,同时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时(税率6%):

借:应付账款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附加税

银行存款

(3)支付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附加税

贷:银行存款

(4)经稽查比对通过,可抵扣进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4.17 发生免费赠送国外客户样品(如果有报关单,则免税)

(1)免税结转进项税时:

借:库存商品—样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样品的成本和进项税转出时: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样品

免费赠送客户的样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会计上则不做处理。




2.5     农业养殖特殊会计分录(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2.5.1购入免征增值税的蛋类、种苗、化肥、农药等原材料,取得免税发票

借:产品物资

林木资产—经济林木

牲畜(禽)资产—幼畜及育肥畜

贷:银行存款/应付款等

2.5.2购入免征增值税的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种植机械等类的固定资产,取得免税发票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款等

2.5.3领用原材料,周转材料,人工费等培植,养育费用于未投产的生物资产

借:林木资产—经济林木

牲畜(禽)资产—幼畜及育肥畜

贷:产品物资

周转材料

2.5.4幼畜成龄转作产役畜时

借:牲畜(禽)资产—产役畜

贷:牲畜(禽)资产—幼畜及育肥畜

2.5.5计提投产后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和摊销

借:生产成本

贷:林木资产-经济林木

牲畜(禽)资产—产役畜

“林木资产”是核算村集体种植的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的账户,是从原会计科目固定资产分离出来的,它全面反映村集体购入或营造的林木资产的经济活动。本账户按“经济林木、非经济林木”设置两个二级账户,并按林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户。

2.5.6投产后或郁闭后生物资产发生相关领料和管护支出

借:经营支出

贷:产品物资

2.5.7收获农产品入库

借:产品物资

贷:生产成本

2.5.8销售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开具免税发票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经营收入—产品销售收入

2.5.9结转销售成本

借:经营支出—产品销售成本

贷:产品物资

2.5.10代销代购

(1)代销:

①收到成员代销农产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成员往来

②代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经营收入—代销收入

应付款—应交增值税

借:成员往来

贷:银行存款

(2)代购:

①为成员代购材料:

借:受托代购商品

贷:应付款

②代购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受托代购商品

经营收入—代购收入

应付款—应交增值税

2.5.11结转盈余及盈余分配

(1)结转本年盈余:

借:本年盈余

贷: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

(2)提取盈余公积:

借:盈余分配—各项分配—提取公积金

贷:盈余公积—合作社成员

(3)提取盈余返还:

借:盈余分配—各项分配—盈余返还

贷:应付盈余返还—合作社成员

“应付盈余返还”科目核算合作社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盈余,返还给成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4)提取剩余盈余:

借:盈余分配—各项分配—分配剩余盈余

贷:应付剩余盈余—合作社成员

“应付剩余盈余”科目核算合作社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的剩余可分配盈余。

(5)结转盈余分配:

借: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

贷:盈余分配—各项分配—提取公积金

盈余分配—各项分配—盈余返还

盈余分配—各项分配—分配剩余盈余




2.6     保险公司特殊会计分录(人身保险业)(适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2.6.1收到保费,保单尚未核保

借:银行存款

贷:暂收保费

2.6.2保单未通过核保,拒绝承保并返还暂收保费

借:暂收保费

贷:银行存款

2.6.3保单通过核保,确认保费收入(免税型产品)

借:暂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2.6.4保单通过核保,确认保费收入(应税型产品)

借:暂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5银行发放保单质押贷款

借:保单质押贷款

贷:银行存款

2.6.6确认保单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7支付上月保险代理人佣金

借:应付佣金

贷:应交税费—保险代理人税费—增值税

应交税费—保险代理人税费—增值税附加

应交税费—保险代理人税费—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2.6.8代扣代缴保险代理人增值税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保险代理人税费—增值税

应交税费—保险代理人税费—增值税附加

贷:银行存款

根据《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2.6.9代扣代缴保险代理人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保险代理人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6.10再保险业务分出保费,款项由总公司支付

借:分出保费

贷:摊回分保费用

内部往来—总公司

2.6.11再保险业务

确认摊回赔付支出,款项已汇入总公司账户

借:内部往来—总公司

贷:摊回赔付支出

2.6.12发生意外险理赔案件,支付理赔责任金

借:赔款支出

贷:银行存款

2.6.13保单到期,支付满期责任金

借:满期给付

贷:银行存款

2.6.14收到同集团代理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15确认代理业务成本,全部使用佣金支付

借:其它业务成本

贷:应付佣金

2.6.16计提寿险责任准备金

借: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贷:寿险责任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

2.6.17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在会计期末,按规定从本期保费收入中未到期责任部分提存的、以备下年度发生赔款的准备金。

2.6.18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提取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

贷:未决赔偿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案提存的准备金。

2.6.19计提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借: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

2.6.20计提保险代理人拥金

借:佣金支出

贷:应付佣金




2.7     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分录(适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2.7.1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

(1)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

借: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2)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

受托代理业务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受托代理过程。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即为受托代理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即为受托代理负债。

2.7.2捐赠收入

(1)接受捐赠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做如下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2)如果限定性捐赠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贷: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2.7.3会费收入

(1)向会员收取会费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会费收入—限定性收入/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2.7.4提供服务收入

(1)提供服务取得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若是限定性的,贷记限定性收入)/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在以后期间确认提供服务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若是限定性的,贷记限定性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5政府补助收入

(1)接受的政府补助: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政府补助,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而必须退还部分政府补助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做如下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2)如果限定性政府补助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

借: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

贷: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2.7.6商品销售收入

(1)销售商品取得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若是限定性的,贷记限定性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业务活动成本

贷:存货

(3)销售商品退回时:

借: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若是限定性的,借记限定性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同时:

借:存货

贷:业务活动成本

销售退回,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的退回,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等。

报告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报告期间或以前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期间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账务处理如下: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如果属于限定性收入则借记限定性净资产)/存货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非限定性净资产

(4)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筹资费用:

借:银行存款

筹资费用

贷: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5)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筹资费用:

借: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贷:筹资费用

银行存款

2.7.7其他收入

(1)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盘盈的,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

借:库存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文物文化资产

贷: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其他收入—限定性收入

(2)对于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其他收入—限定性收入

(3)对于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无形资产

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其他收入—限定性收入

(4)确认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其他收入—限定性收入

(5)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情况下应确认的损益: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其他收入—限定性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2.7.8业务活动成本

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时:

借:业务活动成本

贷: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应付账款等

2.7.9筹资费用

(1)发生的筹资费用时:

借:筹资费用

贷:预提费用/银行存款

(2)发生的应冲减筹资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筹资费用

2.7.10其他费用

(1)发生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

借:其他费用

贷:固定资产清理

(2)发生的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

借:其他费用/银行存款

贷:无形资产

2.7.11非限定性净资产

(1)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

借: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投资收益—非限定性收入/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贷:非限定性资产

(2)期末,将各费用类科目所属非限定费用的余额转入本科目:

借:非限定性资产

贷: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
(一般为非限定性的,若为限定性的则转入限定性资产)

(3)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借:限定性净资产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2.7.12限定性净资产

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等科目

贷:限定性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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