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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中礼:论中世纪自然法学的神学正义观

《论中世纪自然法学的神学正义观》

作者:彭中礼

本文发表于《北方法学》2008年第3期

发表时间:2008-05-25

刊物介绍: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

摘要

中世纪时期的自然法学家们构建了一个以上帝为核心的基督教神学正义观。这种神学正义观的基本理论框架是:从逻辑渊源上看,正义的逻辑渊源是上帝(神的理性);从现实表达来看,正义是一种正当习惯(自然法);从诉求路径来看,正义强调对上帝权威的信仰。中世纪自然法学正义观把古希腊文明中的法律理念以信仰上帝权威的方式推进到近代,为西方法律信仰的形成奠定了深刻的理念之基。

文章结构

中世纪是西方历史上的一个“特殊”时代。一方面,西方的古希腊罗马文明在这里“拐”了一个弯,西方独有的民主法治传统在这里似乎止步不前;另一方面,中世纪时期依然在缓慢的发展中继承了西方古老的自然法传统,为古典自然法的历史性超越奠定了承上启下的基础。中世纪时期的这种“矛盾”可以通过对中世纪自然法学的神学正义观的考察而窥见一斑。

中世纪神学家们通过理论上的努力,在继承和扬弃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和西塞罗等人的思想的基础上,糅合、裹挟了基督教教义,构建了一个以上帝(神的理性)为核心的基督教神学正义观。这种正义观的理论框架是:从逻辑渊源上看,正义是上帝(神的理性)的逻辑产物;从现实表达来看,正义是一种正当习惯(自然法);从诉求路径来看,正义强调对上帝权威的信仰。中世纪自然法学正义观把古希腊文明中的法律理念以信仰上帝权威的正当习惯方式推进到近代,为西方法治国的建设奠定了深刻的理念之基。

一、上帝(神的理性):正义的逻辑渊源

上帝的正义是永恒的正义,永恒的正义使万事万物有条不紊。这种正义是上帝的道,也就是自然的秩序,人人必须服从它。埃德蒙·柏克对此曾傲过描述:“有一种东西,并且只有这种东西恒久不变,它先于这个世界而存在,并且也将存在于这个世界自身的组织结构之中;它就是正义。这种正义起源于上帝,驻留在我们每一个人的胸中⋯⋯并且,这个地球都化为灰烬之后,以及在我们的律师和诉讼当事人面对伟大的法官——上帝——之时,它仍将特立永存⋯⋯”。

上帝的公义不是在乎律法上的戒命,因为那只能叫人惧怕,乃是在乎那由基督的恩典而来的救助,它要引领人得到基督的恩典。在这种情况下。基督教教义回答了为什么人类必须信奉基督教。基督教教义通过对正义的追求。对人生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给予了可信的结论。它突出地强调灵魂永存,贬低现实生活的价值,吸引人们把目光投向上帝和天堂。

阿奎那认为,正义源于上帝而恒久不变。它有权要求支配人间的典章制度,人类透过上帝植于自身的理性,可以认识正义。托马斯·阿奎那关于正义的两段最广泛而明晰的论述见于《神学大全》和对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的《评论》第5卷。在这些论述之前辅以对上帝的正义的讨论。由此,托马斯即刻面对这样的问题:是否有上帝的正义?他通过区分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的办法来回答这一问题。只有后者属于上帝,它通过显示于自然和有自由意志的事物之中的宇宙秩序呈现出来。因此,上帝的正义是真理。凹托马斯·阿奎那写到,上帝的正义被恰当地称之为真理,这一正义依据上帝的智慧的理性确立了事物的秩序,这种理性即他的自然法。

二、习惯(自然法):正义的现实表达

把任何事物的渊源都归结为上帝,这是中世纪神学思想的一大特色。把正义归结为上帝(神的理性),实际上乃是表明了这样一种观念,即:正义是一种抽象的理论谱系,它是高悬在人们头前的指针,指引和引导人类行为之抉择。但是,正义绝对不是只作为一种没有实际意义的木偶,它需要有进一步的现实表达。如果说奥古斯丁等人的学说奠定了正义学说的“神”的地位的话,那么托马斯·阿奎那则“凡化”了正义,使得正义从天上回到了人间,使得正义的现实表达有了可依赖的路径。

在阿奎那的理论体系里,正义可分为自然正义和实在正义,这两种分法是确立“某一内在活动与另一内在活动之间按照某种平等关系能有适当的比例的方法”,只有这种适当的比例,才能使每个人“获得应得的东西”。“当一个人拿出这么多东西的时候,他可以得到同样多的东西作为交换”,吩这就是自然的正义(/us natural)。自然正义的确定,在某种程度上说是阿奎那平等思想的体现,但是,他的这种思想并没有进一步确认平等的原则,仅仅是把具有这种思辨性质的东西作为隐性的含义来阐述正义。

他确认的第二个方法是一件可以通过协议或共同的同意,与另一件东西相比较或比拟而达到合乎正义的比例,这就是实在的正义(ius positivum)。实在正义的范围是人类的意志根据共同的同意使本身并不违反自然正义的任何事情具有法律价值。实现实在正义的途径有两种,或是通过私人的协议,或是以代表社会实行管理的统治者的命令。值得注意的是,阿奎那在发展奥古斯丁思想的基础上把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其中他最为看重的是永恒法,因为永恒法是上帝对宇宙秩序的全部合理安排。

是上帝正义的直接体现。自然法和人定法都体现了上帝的意志。永恒法是正义的最高标准,是一切事物处于完美状态的法,这样的法等同于上帝的意志和智慧。永恒法构成了正义和公道的普遍而神圣的源泉,正义和善从中流溢出来而进入其他的法。自然法是永恒的上帝的法律在人的意识中的复现,是永恒法在人的意识或灵魂中的写照,所有的人认识它,而且在任何时候都服从它。田奥古斯丁认为。即使世俗法律是公正的法律,它在许多方面仍是不完善的法律。它的存在不是为了善者——因为善者努力追求永恒的利益,服从永恒法,而是为了不善者——因为不善者贪图暂时的利益,只有在人类法的强迫下才有正义的行为。

所以,阿奎那的自然正义是直接与上帝的永恒法相连的,而实在正义是上帝的理性即自然正义所确定的习惯(自然法)。在实在正义领域,社会出现了个人之间的交易和交往中的问题,并出现了不当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此时,正义可以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分配正义是按照人们的地位而将不同的东西分配给不同的人;矫正正义所关注的是个人之间的交易和交往中的问题以及出现不当行为或违法时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

三、信仰:正义的诉求路径

中世纪是一个重神性而轻人性的社会,它用超验的道德精神拴住人的灵魂思想,压制人的感性生命的冲动。基督教神学、基督教精神为这种原则提供了道德支持。神学的正义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来看待个体的生命的意义。生命的意义不在于自私,不在于相互争斗,不在于这种相互争斗而相互伤害,而在于现世的和谐和来世的正义。这是一种价值的前提预设,更是一种事实的认定。基督教被认为是一种罪感文化、恶感文化。

它针对人性中的恶开出的价值规范为普遍地抑制人的感性生命冲动造成的社会失序得到了宣扬和实施。固因此,在中世纪半蒙昧半开化的状态下,宗教信仰既是人们生存价值的依托,又是人们社会生活规范的源泉。基督教使贫苦百姓们在信仰中感到了公平。对于自身的辛苦劳作以及受到的不公正对待,基督徒的心中会秉持这样的“补偿”观念:“不公正之所以能在现世畅行无阻,是因为地狱早已为不公正者们预备好了,而永恒的祝福则专为虔敬者们所保留。”四信仰正义,就是信仰上帝,就是达到永恒幸福的一个精神支柱。

四、结语:从信仰权威到信仰法律

上帝的正义是社会的纽带和真正的幸福之源。但是,上帝又如何统治宇宙管理人类?如何实现上帝的正义?于是,法——存在等级的规则就进入了上帝的视阈。中世纪时期,基于自然法的观念,全部法律确实被看成是永远有效的并在某种程度上是神圣的,就好像人们认为神意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力量,它涉及人们生活中甚至最无关紧要的细节。植根于人民的生活方式之中的风俗习惯绝非同自然法无关,而无宁被视为法律这株大树的一个细枝。法律这株大树从地上一直长到天上,而全部人类生活就在它的荫覆之下。

当再度出现一种法律职业的时候,确实无论平民还是宗教法规学家都认为,法律同正义与平等是一回事,而人的和神的法律也都被认为是一回事。鼬人的法律可以说是神的法律的必然结果,所以,法律的背后还有普遍的权威,而不是个人的意志,它是为了本身的共同利益而行动的整个民族通过立法或者通过创立惯例这样一种不太明确的办法而取得的成果。或者说它得到受托治理社会而担任公职的人物的批准。阿奎那把法律定义为“以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它是由负责管理社会的人做出的和公布的”。这样,“托马斯便把古老的信仰变成了'真正的法律”。

总之,中世纪基督教文明既为古希腊罗马文明保留了种子,又为近代世俗文明的开启奠定了基础。西方近现代文明如果没有得到基督教神学在中世纪的酝酿和催化,它的产生和形态将是个未知数。正如汤因比所指出的那样,基督教正如它曾经经历的那样,是这一代蝴蝶和下一代蝴蝶之间的卵、蛆、蛹;基督教是一种中介,是一种文明与另一种文明之间的桥梁。基督教是一种蛹,它占有并保护了深藏生命的种子,直到这一切能够再次破裂,并进入世俗文明的新的生长期。宗教的作用就是充当文明重建所需要的预先准备和保护这些世俗社会的蛹。一句话,中世纪树立了信仰的权威,同时也为法律权威信仰开辟了一条新的通道。

作者简介

彭中礼(1981年一).男.湖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师,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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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别:法理、法史

发文时间:200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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