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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平安银行以24%收罚息被驳回 法院判按15.4%执行


继最高法划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后,平安银行在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中,主张以年化24%向逾期借款人收取罚息的请求遭到法院驳回,法院最终判定其按4倍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罚息。

继最高法划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后,平安银行在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中,主张以年化24%向逾期借款人收取罚息的请求遭到法院驳回,法院最终判定其按4倍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罚息。

平安银行以年化24%收取罚息被驳回

日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则民事判决书,案情涉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被告洪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经法院审理认定,2017年7月4日,洪某某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21 万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为1.53 %,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然而借款后,洪某某只还到第10期(即2018年5 月4 日)便发生逾期,第11期仅支付利息2138.39 元、复利227.11 元,共计偿还本金47338.35元。

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借款人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本息即视为逾期。一旦逾期发生,银行有权要求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对未归还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

今年7月14日,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将洪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洪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8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按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请求,洪某某截止2020年7月5日所欠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3519.85 元;另以本金162661.65 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年化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到实际履行之日为止。

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现合同已到期,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经法院参照案件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计算,上述逾期借款的期内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2744.27 元。

对比之下,法院以4倍LPR计算的利息及罚息金额要比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计算的少还30775.58元。

同时,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以162661.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法院同样表示,已超过案件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上限,故调整为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洪某某偿付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62661.65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52744.27 元。而偿还的逾期利息则从2020 年7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62661.65 元为基数按同期4倍LPR来计算。同时,法院驳回了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亦影响金融机构?

今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官宣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利率的4倍,取代2015年版本中“以 24%和 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规定。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 4 倍计算,当月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 24%和36%则大幅下降。

可以看到,上述案件的审理及判决时间为8月27日,也就是上述《规定》颁布后的一周。而对于法院的最终判决,或许有人会说,平安银行为正规持牌金融机构,并不适用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的确,最高法明确持牌金融机构不在民间借贷规定的司法解释范围。不过,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持牌金融机构借助司法进行纠纷处置的话,司法大多数会借鉴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按一般思维,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不能比高利贷还高,故部分金融机构的名义放贷利率多是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来设置。

同时,该人士表示,假如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比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还高,那部分民间借贷会借助和银行合作开发助贷模式收取高息,那么银行部门可能成为民间借贷的保护伞,在打破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同时,还会加剧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风险传递。

事实上,在实体经济困难的当下,监管层面一直推动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让利。此前,银保监会明确正规金融机构今年向实体让利1.5万亿,故即便没有最高法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下调规定,当前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下行已是必然趋势。

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从监管层面而言,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据了解,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来。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央行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现原先的基准利率已不复存在,那么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亦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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