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得财物后,周某又持匕首将被害人挟持至洗头房后巷子中,欲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因她正处于经期,遂停止强奸,转而强迫林某用嘴。
⑥ 2015年12月21日凌晨2时许,周某刘某驾车来到某加油站附近,持匕首、气枪进入加油站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此时,一辆大货车进入加油站,被害人跑入营业室,二人未能抢劫财物离开。
⑧ 21日凌晨5时左右,二人驾车来到下一个加油站附近,持匕首、持气枪进入加油站,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抢劫被害人现金2100元、手机1部,加油站刻录机1部,2T硬盘1块。所抢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3180元。
如此频繁的作案引起了当地警方的高度重视,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并于2016年1月6日,在某村将周某抓获,刘某在一餐馆内被抓获。
周某伙同刘某,采取持枪、持匕首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抢劫作案8起,抢劫财物共计价值12430元,其中刘某参与作案7起,抢劫财物共计价值8230元,周某强奸妇女三人、强制猥亵妇女二人。
法院认为:
周某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
刘某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持枪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综合考虑二人作案的犯罪未遂、主犯从犯、坦白悔罪等各种情节后,作出如下判决:
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除此外,两人的作案工具均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赔偿款和违法所得依法发还给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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