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30岁男子,欺骗卖淫并将她强奸,又抢走她10万元
30岁男子顾某出生于山东,大学文化,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做技术总监。顾某长得不差,收入也不低,按理说也该结婚了,可他并没有,而他不结婚的原因很是奇葩,竟是因为他有一个沉迷嫖娼的坏毛病。顾某对嫖娼很是小心,他有两套房子,一套是自己住,另一套则是嫖娼专用,正因如此,他有过好多次交易,却一直没有被拘留处罚过。这天晚上9点多,顾某通过别人介绍,找到了在校大学女生小于,并且以30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顾某工资高,但3000元还是挺让他肉痛。完事后,顾某开车回家,而此时,他后悔了,他觉得这次的“服务”不值这个价,甚至于在第二天上班时也是心不在焉,一直在想这3000块。渐渐地,顾某居然有了个十分大胆的想法,他想从小于身上把这3000弄回来,说干就干,当天晚上,他再一次联系小于,说是给她介绍生意,对方愿意出4000元。
小于看到后高兴不已,这样的有钱人可遇不可求,她没有多想,立刻表示同意。随后,顾某开车在学校门口接到小于然后带她去了民宿,可去了之后,小于却发现房间内并没有其他人。还不等她询问,顾某就说出了自己的真实意图,他向小于索要嫖资,并表示可以让她留下500,给自己2500。小于干这行的时间并不短,但她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人,这简直是太荒唐,她扭头就走,可却被顾某拦住,两人相互撕扯起来。顾某在这个过程中起了色心,他对小于实施殴打,然后再在小于的求饶声中,强行跟小于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小于也不敢再反抗,她按照顾某的要求,打开手机银行APP,给顾某看余额。顾某一看傻眼了,小于的银行卡里居然有10万多,这比他自己的存款都多,原本,他只想要回嫖资,可现在看着这么多钱,他控制不住自己,居然直接逼迫小于将其中的10万转给自己。之后,顾某又拍下视频进行威胁,让小于不准报警,见小于点头,这才心满意足地离开。小于赚得也算是辛苦钱,夺她钱财丝毫不亚于杀她父母,她既然做这行,就不怕视频传出去,所以在顾某离开后,小于就拨打110报警。由于存在转账记录,想要查到顾某太容易,报案次日,公安人员就传唤他到派出所配合调查,结果他却说在外地,然后便挂断了电话。而后,公安人员又来到顾某的单位,被告知他已经离职。事情到了这个地步,顾某明显是跑路了,可法网恢恢,怎么可能让他跑掉,案发半个月后,公安人员在外地将顾某抓获。
顾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构成抢劫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顾某和小于在案发前只存在一次交易,且在交易后各自离开,他们并不认识;交易次日,顾某以介绍嫖客为由,将小于带至民宿,这一事实由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进入民宿后,顾某利用空间环境密闭,男女之间力量悬殊,殴打威胁小于,强行与小于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由小于伤痕的鉴定结果、小于的陈述、隔壁房间顾客的证词可以证明;案发后,小于第一时间报警,并将此事打电话告知朋友,上述证据结合小于朋友的证言,足以认定顾某的犯罪事实。最终,法院根据顾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强奸罪、抢劫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责令顾某退赔小于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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