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石城,女子和丈夫结婚后,将丈夫留在家中,自己外出打工,两人聚少离多。结果女子在打工期间,和姐夫越走越近,并发展到同居的地步。最后,女子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丈夫赔偿她精神损失费10万元!2001年,李某(女)与赖某(男)相恋并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刚开始,夫妻二人感情很好,可从2011年起,李某外出务工,赖某留守家中,一切就都变了。两人聚少离多,李某身边没有人,难免会有些难受,这时,赖某的姐夫出现了,他给了李某关心,他们之间的感情迅速升温,甚至同居过几个月。然而,纸包不住火,赖某发现李某婚内出轨,但他没想过离婚,而是先跟李某进行沟通,想要挽回这段感情,可李某却明确表示,不想再跟赖某继续下去。
自2019年起,李某就开始拒绝与赖某共同生活,到今年3月份,他们已经分居多年,感情也早就破裂,于是走到了起诉离婚这一步。庭审中,赖某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6万元,李某虽然承认出轨的事实,但她却认为,这是赖某不关心自己、不照顾家庭而导致的,因此反而向赖某索要精神损失费10万元。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出轨姐夫,和姐夫同居,反向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性、脸面,她是一点儿都不打算要了。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获得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该起案件中,李某声称,自己出轨是因为赖某不关心自己、不照顾家人,可这样的理由法律会认可吗?再者,经查,赖某虽然没有外出打工,但他在家中照顾孩子,照顾双方的老人,这怎么能说是不照顾家庭呢?所以,李某只不过是为了赔偿胡说八道罢了。李某出轨、与姐夫同居数月,既违背公序良俗,还破坏家庭和谐、损害赖某感情,显然是属于过错方。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综上,于情于法,李某都站不住脚,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与赖某离婚,并判决李某赔偿赖某精神损失费5万元。
李某还涉嫌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对于“第二次婚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领取结婚证(包括伪造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
而李某的行为属于第二种,当然,这需要具体的证据,比如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等。
重婚罪比较特殊,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
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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