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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执法!河内发布防疫“十三罚”,最高罚至2000万!


3月底,胡志明市发布抗疫“十二条” ,为了调动全市携手利用黄金14天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向家家户户共计发放500万份有关抗疫“十二条”的宣传单。(详情点击:胡志明市发布抗疫“十二条” 黄金14天“人毒”对决

昨天(4月4日),河内发布了防疫“十三罚”,对于疫情期间的违法违规进行相应处罚。河内司法厅刚刚发文建议配合开展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式化宣传及法律教育。根据文件,有13种违规违法行为容易出现,并规定每种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下:

1. 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的,最高处以30万越盾的罚款。

即使锻炼也要佩戴口罩,否则将被罚款

2. 如未将已使用的口罩扔到公共规定地点的个人,最高处以500万越盾的罚款。将口罩乱丢弃在人行道、街道上的,最高处以700万越盾的罚款。(延伸阅读:越南有人制售“二手”医用口罩被抓获 部分或已流入市场

3. 如隐瞒个人或他人被感染新冠肺炎病症的,最高处以200万越盾的罚款。

河内市公安局长段维康在检查社会隔离监测点

4. 未执行在疫情发生地区暂停有传播疫情危机的公共饮食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决定的,对个人最高可处以1000万越盾的罚款,对组织最高可处以2000万越盾的罚款。

5. 未执行在公共场所采取措施限制聚众或者暂停经营服务活动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决定的,对个人最高可处以1000万越盾的罚款,对组织最高可处以2000万越盾的罚款。

6. 未执行在出入疫区前检查、监测、医疗处理的决定的,将罚至2000万越盾。


7. 逃离隔离区、未遵守隔离规定的人员;拒绝、逃避采取隔离办法、强制隔离以预防、抗击新冠肺炎疫病的,可能被行政处罚,最高处以1000万越盾的罚款,或按刑法第240条规定中传播疫病给他人的情形进行处罚。

8. 逃离隔离区、未遵守隔离规定的行为;拒绝、逃避采取隔离办法、强制隔离而导致发生防控新冠肺炎疫病费用达1亿越盾以上损失的,按刑法第295条规定进行处罚。

9. 任何人因医疗申报不齐全或虚假,导致传播新冠肺炎疫病给他人的,按刑法第240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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