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yzwxw 于 2013-6-28 06:42 编辑 来源:中国税网 上海税务新浪微博日前发布的一则案例称,D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合同,违约后向境外S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的方式向G国转移财产,经调查取证后,税务局认定D公司200万“违约金”不能税前列支,责成其补缴企业所得税50万,处一倍罚款,并以涉嫌偷税移交司法。 案例具体内容及相关税法规定如下: http://www.ctaxnews.com.cn/ctaxnews/xinwen/sdfx/sdfxwt/201306/W020130627269971257286.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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