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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技术咨询费能开专用发票而技术开发费不能

为何技术咨询费能开专用发票而技术开发费不能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问:我公司与天津某大学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对方给我公司开具内容是技术开发费,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我个人认为,如果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就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也是“营改增”的范围,但对方说天津国税局要求技术咨询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开发费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问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该单位向贵公司提供技术开发服务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其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后,不能向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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