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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税收政策变化 股民分红四千被扣税一万

来源:中国税网

目前,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正如火如荼,随着大小红包的逐渐兑现,股民却遭遇了一个尴尬的事实。广州的一位投资者张先生投资的股票最近实施了送股分红,账户取得股息收入4000元,但隔天交易系统从他的证券账户中扣走近1万元的股息红利税。

  送股也要抽税

  无奈下,张先生只能自己研究政策。最终张先生发现,送股也要抽税,一开始他不知道送股也要抽税。

  张先生的股进行了10股送8股,按照票面额1元算,支付20%的红利税,相当于每10股要缴税1.6元的税款;再加上现金分红1元的20%红利税,即需缴纳0.2元。整体上计算,张先生要为每10股股票支付1.8元的红利税。

  现金红利张先生不陌生,没想到连上市公司的送股也抽税,送得越多抽得越多。而张先生因为持股时间未超过一个月,因此不得不补缴20%的“重税”。“如果早知道,我肯定会考虑提早买入,或者在登记日之前就把股票卖了,避开20%的重税。”张先生称。

  持股不满月双倍扣

  张先生不知道在去年11月份,国务院已批准了实施差异化股息红利税的新政策。新政策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而此前,自2005年6月起实施的政策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相当于10%.新规定出台后,持股1个月至1年的,其税负水平与原来相同;持股时间超过1年的,其税负水平比原来有所下降;而不足1月的,其税负水平比原来上升。

  新的红利税政策实行,导致投资者由于持股不到一个月,在获得分红的同时,被收取20%的红利税。相比旧政策,红利税被翻番扣。

  两种办法避缴20%

  由于送股也要按照每股1元的价格收税,再加上派发的现金红利,均按照20%的红利税计算,股民要缴税一定程度上还取得于上市公司送多少股。这段时间,正是高送转公司派息的高峰时间,因此对于很多短线投资者来说,他们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缴扣了20%的红利税。

  对于短线客而言,要避免缴纳20%的红利税有两种办法对应,一种是在公司股权登记日之前就卖掉股票,另外一种就是延长卖股时间,等到持股满一个月再卖出股票。

  新政暴露监管部门不成熟

  按个人持股时间长短来征收红利税,管理层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的意图非常明显。但这种差别化征收,明显是对个人红利税征收政策的一种扭曲与异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好心办坏事,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有关部门对股市监管的不成熟。

  这至少暴露出目前股市监管或管理层所存在的三大误区:首先是对市场投机炒作行为的一味打压;其次是误将长期持股当成是价值投资或理性投资;其三就是差异化征收未必让利于民。尤其重要的是,红利税的征收是对价值投资理念的扭曲,导致上市公司分红越多,投资者损失越大。正是基于这些原因,股市上要求取消红利税或降低红利税征收比例的呼声一直都很大。

  上市公司红包变炸弹

  截至3月21日,两市推出2012年年报分红预案的上市公司达到115家。由于许多股东对今年刚实施的差别化红利税征收不甚了解,拿到手上的红包俨然成为炸弹,这也逼得众多投资者在公司高送转之前逃跑。监管部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的愿望,无奈落空。

  3月8日为方大特钢(600507)股价分水岭,前面尽享分红盛宴,后面却沦为烫手山芋。3月4日晚,方大特钢发布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共计派发13亿元(含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95元。对于如此牛气的分红方案,市场报以足够热情,3月5日和6日股价连续涨停。

  方大特钢此次派现方案的股权登记日为3月8日;除息日为3月11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3月14日。3月8日市场风云突变,股价大跌4.95%.3月11日公司除息,随后股价仍连续走低,直至最近两个交易日才略有涨幅。以复权价计算,相比3月7日的收盘价,股东折损16.3%.

  “红包变成了炸弹,高分红也弥补不了股东的损失。”一位股东忍不住向记者抱怨。事实上方大特钢并非特例。据记者统计,3月份以来,保税科技(600794)、赛为智能(300044)、海思科(002653)、德力股份(002571)、乐通股份(002319)率先除权除息,市价无不低于股权登记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如果股东持有时间不足一个月,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据金证券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税不再“一刀切”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进入高峰,“分红”这个词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年报当中。对于个人投资股票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个人投资股票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政策从2013年1月1日起废止。2013年1月1日后,个人取得上述所得计缴个税不再“一刀切”,而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规定执行,持股期限长短决定税负高低。

  记者通过进一步了解得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前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其每次收入额的10%.自2013年1月1日开始,上述政策停止执行,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改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主要内容是: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广州市地税进一步解释,股息红利税负增减的关键在于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因此,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两个关键的时间点为1个月和1年,关键时间点前后多一天少一天,税负不同。该文件所述的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同时文件也明确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据《信息时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       2012年11月16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五、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十)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一)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二)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七、本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二)协议转让股票;

  (三)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四)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五)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七)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八)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八、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为什么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此次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此次政策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2、持股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例1:小李于2013年1月8日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小李于2013年2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年2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1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4年1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例2:小王于2013年1月28日-31日期间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例3:小张于2012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2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对2013年1月1日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3、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缴?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例如,某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如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如果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5元。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20%就是应纳税额。

  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例4:小刘于2013年5月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8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股÷10股×4元×25%=1000元,此时小刘应缴税1000元×20%=200元。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20%-200元=600元。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5日(含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含24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过1个月但在1年以内(含1年),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50%×20%-200元=200元。

  4、此次政策调整,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的税负变化如何?

  答:政策实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为10%.该政策实施后,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税负比政策实施前降低一半;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与政策实施前维持不变;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则恢复至法定税负水平。因此,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

  5、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部门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此项政策的实施涉及面较广,关系广大个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政策宣传与辅导,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技术保障。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做好相关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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