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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服务费

提问:我公司是一家经营压缩天然气的子公司,按照协议母公司按我公司的销售数量按每立方米0.1元的计价方式收取服务费,母公司向我公司提供安全培训,消防教育等方面的服务。请问这个业务母公司应给我公司开具什么发票?母公司的这个收入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主要涉税政策?我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这个费用需要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才能税前扣除?

回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向你们这种母子公司相互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事项,应到税务机关备案的,主要是要看你的定价是否合理,有没有转移利润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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