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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政府划拨国有资产的纳税处理
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处理是29号公告的“重头戏”。按照29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这里的“企业”应该仅仅指国有企业。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改制事项日益增多,在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改制过程中,经常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将其拥有或控制的经营性资产划拨给国有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况。对于此类事项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29号公告列举了三种操作模式,分别为:

  情形一: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资产
  29号公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例如:《R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拨部分国有资产给国投公司经营的通知》规定:
  某财政局: 中国淘税网(公共微信cntaotax)-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为加大市国投公司注册资本,壮大该公司经营能力,适应当前城区建设的需要,请你局将原市委大院(含党校、档案局、市开发办)、市政府大院(含人大、政协、司法局)、公安大院(含检察院、法院、政法委)、农业局、畜牧局、农机局教练场等单位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划归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市国投公司必须严格该资产的管理,防止和杜绝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投公司接受政府划拨资产,按照文件规定,是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的,国投公司应确认为接受投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房屋)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实收资本中国淘税网(公共微信cntaotax)-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资本公积
  国投公司房屋和土地的入账价值,应当是政府所明确的资产价值。日后资产使用及处理时的计税基础,仍然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
  从案例可以看出,企业接受政府投资,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即使没有29号公告,企业也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不会涉及资产划拨确认收入的问题。因此,上述事项的纳税处理不会影响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变化。
  情形二:指定专门用途投入资产
  29号公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中国淘税网(公共微信cntaotax)-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与第一种模式不同的是,企业接受政府划拨国有资产没有作为投资处理,首先明确为国有资产无偿划入。
  这种无偿划入是否确认应税收入呢?还要进一步分析。
  首先,看国有资产无偿划入是否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所明确的条件: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中国淘税网(公共微信cntaotax)-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则该笔无偿划入资产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符合上述条件,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例如:2013年8月,某企业收到市环保局给予的30万元专项财政补贴,同时收到资金拨付文件,文件规定,该资金专门用于企业的循环经济项目。环保局对此项资金有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也进行了单独核算。企业取得该补贴后,当年用于发展循环经济项目的费用化支出为5万元,用于购买有关固定资产的资本化支出为10万元,该固定资产当年计提折旧1万元。假设2013年度利润总额为100万元,企业在进行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如何处理?中国淘税网(公共微信cntaotax)-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该企业收到财政性资金的情形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关于不征税收入条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同时,其费用支出和相关的折旧均不得税前扣除。其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00-30+5+1=76(万元),其尚未使用的15万元,如果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环保局,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但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为29号公告发布的时间在5月底,考虑到实际情况,29号公告对于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首先允许按按本公告执行;其次允许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手续和证据材料;第三,在7个月内到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这就意味着,2013年度的汇算清缴,如果企业有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等特殊事项的,可能需要延期至2014年12月31日。29号公告对于上述情形的影响,应该是2013年度取得的政府划拨资金,是否取得了政府规定的该笔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013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取得证明材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如果没有取得证明材料,也可以先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只要能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证据材料就行。
  情形三:其他无偿划入
  29号公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情形一、情形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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