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劳动者留言咨询,该员工本月初刚刚入职一家传媒公司,该公司对其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主要培训内容是公司背景、业务介绍、业务体系与品牌优势等。培训结束后,该公司要求他签订一份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如果没有在公司工作满三年,他就要赔偿五万元的违约金。他想问这样的约定合法吗?
对此,我们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就是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且用人单位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
本案中,该用人单位对新入职员工提供的集体性入职教育与岗前培训,属于用人单位对新进员工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不符合上述规定。所以,用人单位不能制定服务期协议约束员工,相关违约金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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