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2019年10月16日入职某医药企业口服制剂车间从事包装员工作。2022年4月11日、4月12日、4月13日,李女士连续旷工三天。
该医药企业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乙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含)三天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及已经过民主及公示程序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含)三天的,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向本单位工会征求意见并获得同意后,在2022年4月18日向李女士发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李女士认为,自己三天未到岗是因为身体不适,前往就医所致,且经检查显示自己已经怀孕,因此医药企业在自己怀孕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