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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女职工是不是用人单位管理的“禁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如果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其劳动合同?

请看以下案例:


// 案情简介

李女士2019年10月16日入职某医药企业口服制剂车间从事包装员工作。2022年4月11日、4月12日、4月13日,李女士连续旷工三天。

该医药企业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乙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含)三天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及已经过民主及公示程序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含)三天的,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向本单位工会征求意见并获得同意后,在2022年4月18日向李女士发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李女士认为,自己三天未到岗是因为身体不适,前往就医所致,且经检查显示自己已经怀孕,因此医药企业在自己怀孕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女士的仲裁请求。

//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限制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均不以劳动者存在过错为前提,而第三十九条规定却是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形,因此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发生严重违纪情形的,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本案中,李女士连续三个工作日未到岗工作,某医药企业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和已经过民主及公示程序的规章制度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按规定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前已经过工会同意。虽然李女士处于怀孕状态,但是未就自己旷工事实提供证据予以反证,因此李女士的仲裁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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