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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拟挂牌新三板精选层企业持股平台的核查要点

持股平台是指自然人用来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股份的平台。持股平台的设立主要是出于公司治理(最主要的是股权控制)、持股管理便利以及税务等方面的考虑。选择不同的持股平台,法律上或税务上产生不同的影响。笔者将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几个典型案例,对拟挂牌新三板精选层企业下称发行人持股平台的核查要点进行梳理总结。

01

持股平台的形式

常见的持股平台模式有限合伙、公司制(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此外,持股平台模式还有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这三者被称为三类股东挂牌前一般很少见)等形式

1、有限合伙持股平台

合伙人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受让原股东股权或对发行人增资扩股,使该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发行人的股东。在这种方式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避免双重征税,仅在个人层面缴纳所得税,但合伙企业无法避免股东50人的人数上限约束。

2、公司形式持股平台

通过出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受让原股东股权或发行人增资扩股,使该特殊目的公司成为发行人的股东。在该方式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范其股东的股权管理,法律风险相较于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更低一些。在税务方面需要同时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私募基金持股平台

作为私募基金中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对于证监会而言,属于信托持股结构,即在金融产品背后的实际出资人的情况难以真正披露,且存在不可知变动的可能。由于证监会对拟挂牌有股权清晰、稳定的要求,因此契约型私募基金在企业挂牌之要予以清理。

作为私募基金中的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其背后的实际出资人清晰可见,且工商登记信息稳定,因此该类私募基金在企业挂牌前无需清理

4、信托计划持股平台

根据《信托法》第2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实践中,信托计划可以作为拟挂牌公司股东参与挂牌,不会被要求清理。

5、资管计划持股平台

20151016日,股转公司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针对上述两类金融产品投资拟挂牌企业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1)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

2)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3)上述基金子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因此,作为接受监管的资产管理计划金融产品,由于其规范性和可委托金融机构操作的简便性,越来越多的被用于持股平台架构。

除上述五种持股平台之外,还有通过内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代持作为持股平台进行员工持股。如拟挂牌公司存在职工持股会/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02

相关案例及分析

(一)相关案例

1、浩渺科技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背景、管理方式及禁售期约定、是否均为发行人内部职工、入股员工的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工作时间、任职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三元基因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背景、出资情况、管理方式及禁售期约定,是否均为发行人内部职工,入股员工的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工作时间、任职情况。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驱动力

请发行人说明:设立持股平台三人行投资、有机汇投资的原因,平台的具体情况、设立过程及相关程序;合伙人范围、选定依据,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关系,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离职转让股份的约定、股权转让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涉及股份支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员工出资是否为自有资金出资,持股平台中的非公司员工,是否存在贿赂或者其他利益安排。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利通科技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公司前十大股东中有4家合伙企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4家合伙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原因及背景,是否为持股平台,如是,请披露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相应会计处理是否规范。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数字人

请发行人说明:(1)设立持股平台的目的,已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2)易盛数字作为公司的持股平台,是否构成重大事件中应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挂牌公司持续监管要求。(3)请发行人详细披露持股平台相关的股权激励条款,是否存在挂牌公司承担潜在义务的情形。请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案例简析

由案例看审核机构对于持股平台的关注重点在于持股平台设立及存续的合理性合法合规性合伙人/股东的选定标准及合法合规性以及股份支付会计处理规范等情况但是根据发行人实际情况侧重点略有不同

03

对拟挂牌新三板精选层企业持股平台的核查要点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部分案例针对有关持股平台对拟挂牌新三板精选层企业的核查要点如下

1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及合规性

1对于持股平台本身需核查:持股平台的设立背景/目的平台具体情况包括持股平台设立时各股东/合伙人出资金额及占比、资金来源、设立过程以及相关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管理方式;

2对股东/合伙人之间的出资协议/合伙人协议需核查其中股权激励条款、禁售期约定、离职转让股份的约定、股权转让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并判断是否存在发行人承担潜在义务的情形 

3对持股平台的股东/合伙人的基本情况需核查股东/合伙人的范围、选定依据,是否为发行人内部职工其在发行人的工作时间、任职情况以及其在发行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员工出资是否为自有资金出资,持股平台中的非发行人员工,是否存在贿赂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4对持股平台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需重点核查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关联交易、资金往来。

2持股平台的股东/合伙人情况

1核查持股平台股东/合伙人的基本情况股东/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比例股东/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及经营情况

2核查报告期内各股东/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为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利益输送

3核查报告期内持股平台合伙人变动情况及对应合伙份额处置情况

4核查持股平台的股东/合伙人是否为持股平台如是按照以上1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及合规性”的核查标准进行核查和说明同时在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图中补充披露持股平台持股情况;

3持股平台信息披露合规性

需核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的合规合规情况具体包括持股平台是否构成重大事件中应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挂牌公司持续监管要求

4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规范性

对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规范性需核查持股平台是否涉及股份支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的确定依据和计算过程以及上述股份支付事项的会计处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一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最常见的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个类别最终支付的股份应计入“资本公积”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最常见的是模拟股票和先进股票增值权最终支付的是现金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5持股平台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对于持股平台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需核查持股平台与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存在代缴出资情形。

END

说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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