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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农村专业合作社是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对于这类组织,国家是有税收优惠政策的。那么,农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法规是哪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农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法规是哪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第六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农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根据2008年7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可知: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和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可知: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1%的增值税优惠税率;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3、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可知: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知: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企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可知: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可知: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总结: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农村专业合作社是有税收优惠的。为此,小编根据国家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总结了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希望对大家有用。

2020-10-13 17:37:48来源:农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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