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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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中,尤其是诉讼,因案件需要查询不动产、户籍信息等,不同地方操作模式和手续会有所不同。
在《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0期,刊发了几篇关于律师调查权限的文章,本文将裁判要旨罗列一下,具体内容请查阅该期刊物或根据案号检索。
一、律师申请查询对方当事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合法性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0期
作者:乐巍 徐良 傅沿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及公民隐私权保护,律师申请查询此类信息,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查询主体、查询范围、查询程序等具体规定。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以人查房,不动产登记机关予以拒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
一审:(2018)渝0113行初79号,二审:(2018)渝05行终604号
二、律师无权以人查房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0期
作者:杨斌
作者单位: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要旨】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当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时,查询权利主体仍是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而非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故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查询与否与受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无利害关系。
案号:
一审:(2018)桂7102行初177号,二审:(2019)桂71行终128号
三、律师自行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分析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0期
作者:张鹏 张咪咪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享有依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和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
在自行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时,相关行政机关向符合条件的律师提供与其承办法律事务相关的公民个人信息系履行法定职责,不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构成行政违法。
案号:
一审:(2014)长安行初字第00088号,二审:(2015)西中行终字第00055号,再审:(2015)陕行监字第00339号
四、公民委托律师查询他人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判定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0期
作者:谭星光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个人信息及个人隐私是公民重要的人格权利,应受到社会公众、其他公民和行政机关尊重。
一般情况下公民不得任意向行政机关查询他人的个人信息,但基于自身重大权益保护等正当目的,得依法委托律师对与其权利保护相关的个人信息进行查询,行政机关依法应予查询并提供相关信息。
在此过程中,应利用利益衡量法对相关利益进行衡量以决定是否允许查询及公开。
案号:
一审:(2019)浙0212行初62号,二审:(2019)浙02行终275号
五、公安机关拒绝合法信息查询构成不作为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0期
作者:王金利 荆彤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作为其辖区内户口登记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公民信息,这不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公安机关在提供公民信息的同时,可以告知不得将获得的公民信息泄露给他人以及泄露给他人应自行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拒绝向合法申请查询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公民信息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提起履责之诉。
案号:
一审:(2018)辽0103行初460号,二审:(2019)辽01行终743号
来源:“儒者如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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