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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判断个人股东借款的个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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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是有风险的,会被税务视同分红征个人所得税。这个风险具体应如何理解?如何应对?则需要结政策规则的精确理解。

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年度。

这个规定的关键词就是:借款该纳税年度内归还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可视为分红

例如:某公司个人股东张某从公司借出100万元,不论是否支付利息

首先,如果能够证明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比如此款支付了货款、支付了定金、有偿转借给他人并由公司收取利息等,则没有被视同分红征税的问题;

其次,如果虽未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但在纳税年度结束前(借款当年12月31日前)归还了借款,则也没有被视同分红征税的问题。(哪怕1月份再借出去)

那么,如果同时满足158号文征税的这两点呢?既没有用于生产经营,也没有在年底前归还。

这样,就有被视同为分红,征个人所得税的风险。但要特别注意的是,这只是“有”此风险,并不一定就代表要交税。

为什么呢?

财税【2003】158号文对此的表述是:“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注意这个“”字。它代表一种可能。实际上,这是对税务人员的一个授权,即:如果同时满足以上两点,税务人员可以将此借款视为分红。

“可以”不同于“应该”,它不是硬性的规定,它说明这需要由税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

这是他们的权力。

应纳税额=100万×20%=20万元。

1、 要不要加收滞纳金?从何时加收?

这需要判定此20万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此20万元的纳税义务,不是基于“借款行为”产生的,而是基于税务“认定行为”产生的。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务认定时间。在税务作出交税处理决定后按时纳税,不产生滞纳金。如果在税务作出交税处理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依然不纳税,就会有滞纳金。(还会构成偷税)。

没有滞纳金。

2、 是否会受到处罚?即,张某会不会因未纳税被罚款?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必须针对违法行为。股东从公司借出100万元,当年未还,是否违法?显然不违法。

没有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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