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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价格明显偏低,要求补税100万,如何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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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钥匙工作室甲商品的进价100元,正常售价是140元,但稽查在检查中发现,前年有几笔销售给某客户的价格是80元,低于进价,眀显偏低,另外销售给邓州子公司时的价格一律是100元,平进平出,明显不合理。
由于金钥匙工作室提供的这两个价格的合理性说明未被稽查人员认可,稽查人遂要求全部按140元的价格确认收入,补交对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补税10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处以50%的罚款。

当被税务稽查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常理由”要求调整时,企业争议与应对的要点是“正当理由”,也就是偏低价格的合理性。这里假定企业的合理性说明申述失败,于是引出两个思考题供粉丝分析:

其一,会计按低于140元的价格确认收入并纳税,是否属于“少计收入”?这将直接决定是否构成偷税。

其二,补税、滞纳金、罚款的处理是否正确?

是否属于少计收入

少计收入,其“少计”必须是针对实际收入而言,所以.是否属于少计收入取决于其实际的交易价格是多少。

如果实际交易价格是140元或130元,但会计只计了80元或100元,就是明
显的少计收入。

如果税务稽查拿得出证据,证明企业的实际交易价格高于80元,高于100元,则说明企业少计了收人,是一种隐的手段,企业的少缴税构成偷税。

反之,如果税务稽查拿不出证据证明实际交易价格高于申报的价格,或者说稽查也知道企业申报的价格是实际收取的价格,则企业不存在“少计收入”的行为,只是价格不合理而已。此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授予税务机关的权力,要求企业补税是可以的,但无法构成偷税。

以《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为例: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可以被税务机关接受的“合理理由”,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本例中,税务机关将其80元的售价,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为140元是合理合法的。

再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为例

第三十六条企业……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为纳税人与其子公司是铁板钉钉的关联关系,这将不需要什么“合理理由”,依该法,就可以核定其公允价格为140元,所以,也是合法的。

但是,滞纳金是否该收取呢?

许多人,包括许多税务人员、许多会计,认为查处以前时期的税款,一旦补了税、就理所当然产生滞纳金。更有甚者,告诉纳税人滞纳金是“系统自动产生”的!

这种情况下收取滞纳金是不正确的,这是一种缺乏法律态度的观点,本例就个是一个典型。

这种情况下收取滞纳金是不正确的,这是一种缺乏法律态度的观点,本例就个是一个典型。因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税务机关核定时,所以当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时候才产生纳税义务,不存在滞纳金和罚款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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