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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员工靠合同还是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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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员工

靠合同还是靠法律?

作者:骆芃娜

一、劳动合同能不能约定解除条件?

比如,合同里能不能约定,如果我不能在三分钟内吃完五十个包子,公司就有权利把我开掉?

答:不能。

为啥不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约定解除条件,意味着创设“本法”规定以外的解除事由,意味着“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协商解除,不就是约定解除条件吗?

还真不是。

刚才说了,约定解除条件,是创设“本法”规定以外的解除事由,而协商解除,不是针对离职的事由展开协商,协商的内容不是离职事由,而是离职时间和离职待遇。

还是举个例子比较好。

情景1:公司忍我很久了,终于安排HR来找我聊了聊,我们商量好了,今天就离职,给我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针对这些事项,我们签了个协议,我就这样愉快地离开了——这就是协商解除

情景2:我的劳动合同里有一个条款,“只要甲方对乙方不能容忍,就可以和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公司对我表示不能忍受了,依据这个条款开除了我——这就是约定解除条件这个约定是无效的,因为“甲方对乙方不能容忍”,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


三、制定规章制度,不也是约定解除条件?

并不是。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根据上述第三十九条的内容,能够知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是一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但在这一类事由中,什么是“严重违反”,什么是“严重失职”?这个判断标准,法律并不会事无巨细地规定出来,就需要依靠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具体确定。这并不是在约定解除条件,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并且,规章制度的制定,还需要遵循严格的 民主公示程序,即,自主权也不是任意的。


     综上,并不是合同里写了能开除,就能开除,还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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