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钢高[2010]文字6号
鞍山市鞍钢高中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试 行)
根据《鞍山市教育系统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鞍教发[2010]1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学校办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教育系统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遵循尊重规律、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机制,激励广大教职工积极主动地完成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实施原则
绩效工资的实施坚持公平公正、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灵活分配的原则,要以工作实绩和工作量为依据,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建立科学、公平的绩效考核制度的基础上,依据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标准,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再分配。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我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按照《鞍山市教育系统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鞍教发【2010】115号)的要求,学校成立绩效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士廉 张海燕
成 员:程国栋 姜 凯 孙继英 杜耐秋 贺 毅
朱兆奇 王 红 孟凤鸣 马向阳 冯 丽 王建华 周晓萍 李满俊 康泽祥
金兆强 高荣凡 郑玉静 赵所鹏 陈 荣 徐 丽 李新刚 王喜军 陈立峰
曾奇志 刘艳军 崔 颖 孙 宇 胡国平
四、实施范围和时间
绩效工资分配适用范围是学校全体在编在岗人员。实施时间
五、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教职工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着基本工资和学校规范后津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六、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每年按12个月逐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具体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绩效考核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业绩奖励津贴、年终奖励津贴等6个项目。奖励性部分每年按10个月考核、发放。
1、班主任津贴。班主任基础津贴每人每月260元,奖励考核分A、B两档,A档每月奖励80元,B档每月奖励60元。年度优秀班主任按30%评选,奖金由业绩奖励津贴年终进行奖励。
2、课时津贴(即教学工作量津贴)。按照学校人员层次、学科结构等确定基本课时量。即以教师教学时数和教案数计算课时津贴。基本课时量:周课时≥5每周10节;周课时3、4每周12节;周课时2每周14节,非高考科目无超课时。
课时津贴=教学时数津贴量值×职称系数+教案津贴量值。
职称系数:高级职称1.0;一级职称0.9;二级职称0.8;新教师0.6。
(1)不分学科,教师每课时津贴量值为6元。
(2)各学科每个教案、批改津贴分别为:
A、高考学科,每个教案(含批改)为7元;
B、非高考科目,每个教案含批改为5元,不含批改为3元。
(3)超课时及代课教师津贴
超课时津贴20元/节;代课津贴20元/节,由被代课教师的绩效工资中扣除,并支付给代课教师(因公外出除外)。
3、岗位津贴。主要依据教职工岗位不同,按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核定工作量。正校级绩效工资按市教育局规定的系数为教师平均绩效工资的1.25、副校级1.2、中层干部正科级1.1、中层干部副科级1.0(中层干部兼课课时津贴每节3元)。职员和工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以一线教师课时平均值为基数×岗位系数,职员为0.8,工人(司机、基建管理员、维修工、印刷工0.7;更勤人员0.65)。
(1)职员兼课每节3元。
(2)一线教师兼教研组长、备课组长。教研组长津贴: 教研组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组长80元/月;教研组在10人以下的组长60元/月。备课组长津贴:备课组在5人以上(含5人)的组长津贴60元/月,备课组5人以下3人以上(含3人)的组长津贴40元/月,3人以下的组长津贴20元/月。
体育教师参加组织课间操按实际发生次数,三次计为1课时(无教案)。
音乐专业队训练,美术、心理活动小组补助8元/节。
(3)承担师徒对子的师傅30元/月。
(4)党群兼职。党支部书记30元/月,支委、党小组长10元/月。
4、绩效考核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在学生管理、德育工作、学校安全、教学成果、科研课题、教师培训、学校建设等方面,根据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定30%的优秀率。
(1)教学效果奖金135D,其中135元为计算基数,D为教师三级三项考核系数,一等系数为1.2; 二等系数为1.0;三等系数为0.6。
优秀备课组奖:组长30元/月;成员10元/月。
(2)行政人员评价为优秀奖励20元/月。
5、业绩奖励津贴。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预留5%,主要用于优秀班主任、高三教师、优秀教研组长(100元/学期)、优秀师徒对子(100元/学期)等的奖励。
七、相关政策
(一)校长(书记)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市教育局统一确定的标准和办法发放;校长(书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教育局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对校长(书记)的考核结果确定。
(二)教职工在国家规定法定假日内,如婚假、产假等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本人本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标准发放。
(三)扣奖规定
1、教职工事假累计15天以内、3天(不含3天)以上的,每天扣1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15天 (含15天)的,当月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6个月(含6个月)以内、5天(不含5天)以上的,每天扣1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第7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2、迟到、早退扣绩效工资10元/次(以考勤结果为准)。
3、升旗及学校活动缺席(病事假除外)扣15元/次。
4、旷工一天扣50元。
(四)经学校同意,长期借调市、局党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的平均值发放。
(五)对于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人员,除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能发放外,基础性绩效工资也要酌情减扣。
(六)对违反《鞍山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意见》(鞍教发[2008]133号)、《鞍山市教育系统二十条禁令》(鞍教发[2008]131号)、《关于对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的八条处罚规定))(鞍教发[2008]130号)文件规定,师德考核不合格,参与“三乱”等违规行为,受校级以上处分的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一年。
(七)拒聘、缓聘、未聘和长病人员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退养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一线教师课时平均值×0.5。
(九)职称(职务)变动时,从批准之日的下一个月进入相应津贴线。
(十)按本《方案》计算的绩效工资如与批准标准不符,则按人事、财政部门批准为准。扣发项所剩余额计入年终校长奖励基金发放。
八、绩效考核的内容及方法
(一)校长绩效主要考核校长在办学方向、依法治校、教育教学质量、德育工作、学校管理、团结协作、廉洁自律、安全稳定等方面的实绩。学校校长(书记)绩效考核由市教育局结合学校实际实施考核。
(二)教师绩效主要考核教师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业绩情况。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对教师的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负总责,由教务科、政教科具体实施。
1、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遵纪守法的情况。在考核中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要求。
2、教师教学评价分为三项三级考核评价。三项是指教学活动、教学过程、教学效果的考核评价;三级是指学生评价、同行评价、领导评价。在教学活动中主要考核教师参加教研活动、集体备课、教案检查、听课、监考、批改、参加会议、电教活动等情况。教学过程中主要考核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在教学效果的考核过程中,主要考核任课教师所教班级的学科成绩、成绩提高情况、差生转化情况等。对以上的考核内容权重赋分,前30%为A等,其他为B等、C等。
3、班主任考核评价根据班主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在学生的教育引领、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与家长的联系沟通等进行考核评价,分为A、B二等。
(三)一般管理岗位人员、非教师序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绩效主要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情况,评价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四)教职工的绩效考核按照学校制定的绩效考核分配方案执行,每月公示,其考核结果作为计发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
(五)绩效考核工作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分学期或按年度进行,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小组考评、教职工互评、学生评教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同时适当听取家长的意见。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学校成立绩效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学校的工作机构由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校长、书记任组长,考核小组成员中教职工代表比例不少于50%。
(二)广泛宣传,认识到位。学校要加大绩效工资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力度,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将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及时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工。
(三)科学论证、规范操作。学校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及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及分配办法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后执行。
(四)严肃纪律、确保稳定。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纪律。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十、其它
(一)本《方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可实施,同时原校内分配办法作废。
(二)本《方案》由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鞍山市鞍钢高级中学
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201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