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过一家鞋店,“买一送一”的促销横幅吸引了我。走进鞋店,选购了一双200元的皮鞋,又在“赠品”的皮鞋堆里拿了一双模样看上去还过得去的皮鞋。过几天下雨,200元的皮鞋舍不得穿,套上“赠品”皮鞋出门去。不料那“赠品”经雨一淋,立马变得皱巴巴的,还裂了几道口子。细细一看,天哪!“赠品”皮鞋竟是涂了一层黑漆的硬纸板做的!还有一次,在一家百货店买了些日用品,获赠4节电池。回家装进遥控器,3天即没电了。
如今的大小商店,消费者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商家赠送相应赠品,这样的促销手段已司空见惯。然而赠品的质量常常令人失望。去讨说法,商家或搬出“最终解释权”搪塞,或振振有词:“赠品嘛,就是这样的。你又没花钱,还要怎么样?”
笔者以为,对于赠品,消费者完全可以而且应当挺直腰板理直气壮地多一点维权意识,不能听任商家任意糊弄忽悠人。
首先,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商家所谓的赠与和我们一般所说的赠与不同,消费者只有根据商家要求,在指定地点、指定商品金额总额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才能获得赠与的商品。因此,商家的赠与是附条件的,而不是无偿的。我国合同法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毫无疑问,商家应当对赠与商品的质量负责。其次,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讲,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附赠品,也应当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的产品。事实上,商家用于促销的赠品也早已计入销售成本中,因此,赠品实际上也是商家用于销售的产品,完全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约束。也就是说,如果商家赠送的商品质量不合格,不仅违了约,而且涉嫌欺诈,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商家给予修理、更换或退货,同时要求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