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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微博谣言被取消高考成绩,欠缺说服力
发微博谣言被取消高考成绩,欠缺说服力
【 2012-04-28 11:34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

  张天鸿

  近日,广东省高考英语听说考试中,有4名考生在本人考试结束后通过互联网微博发布谣言,称其所在考场考试无组织无纪律,老师帮忙写答案给学生。事后被认定为谣言,因此听力成绩被取消。(据4月28日 《中国青年报》)

  因发微博抱怨考场纪律,就被取消高考成绩,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罚,欠缺说服力。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认为,这几名考生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按照该《办法》规定,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但笔者翻阅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的依据,就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中,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其中,第八条又是这样规定的: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在此依据的,无非就是第八条中的第三项规定。但得注意,这些处罚的范围是“考试工作场所”之内,而不是之外。该4名考生,是在考后发的考场混乱的谣言,并不是考试中发布的。然,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却对事后行为,来以事中行为进行处罚,显然是有待商榷。

  况且,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该4名考生发布的言论,如果确实侵犯了老师的名誉权,那么,被侵权的行为对象,那就是老师,该由老师来维权,而不是广东省教育考试学院,然对4考生取消听力成绩,又依据何在呢?

  在此,该4名考生在考后发布考场混乱的谣言,显然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应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或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取消听力考试成绩,却是欠缺说服力的。(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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