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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诱拐”不中招,未必就有安全
受“诱拐”不中招,未必就有安全
  • 2013年06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确有必要,不过,如果整个社会不能给孩子创造安全的环境,买卖儿童仍有存在的空间,家长的教育再完善,孩子的警惕心再强,恐怕也无济于事。

  □本报评论员 娄士强

  近日,日照一家幼儿园组织了一场诱拐试验,由民警和记者扮演“坏叔叔”、“坏阿姨”,零食、玩具等轮番上阵,还不到半小时,就有十余名2岁至6岁的小朋友被轻松“骗”走。
  这场试验让在监控室观看的家长心惊肉跳,看来,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确实很有必要。不过,单纯培养孩子的警惕心,又能够取得多少效果呢?如果整个社会不能给孩子创造安全的环境,诱拐、买卖儿童仍有存在的空间,家长的教育再完善,孩子的警惕心再强,也无济于事。
  为了保护孩子的安全,家长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但过多的保护,有时候也会让教育本身陷入尴尬。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长对孩子的保护可谓无微不至,始终让孩子在视线之内,甚至严禁孩子与陌生人说话。这些方式用心良苦,但从小培养对社会的警惕心,增加对外部世界的冷漠,对孩子的成长恐怕也没什么好处。既要培养自保意识,又想让孩子更好地融入社会,这让很多家长感觉尴尬,两相比较,只能优先考虑前者了。然而,再细心的家长,也难免百密一疏,防得住诱拐,防得住偷抢吗?如果买卖儿童仍然有市场,做百场千场诱拐试验,也很难带来真正的安全。
  防止买卖儿童,就要切断其中的利益链。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且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接受采访时称,这是在暴力抗法多发情况下做的一种妥协,现在环境变化了,有必要做些调整。今年5月,河南宜阳县法院在一起拐卖儿童案中,判处买主杨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虽短,但也赢得了舆论的赞扬。在法治社会里,如果能用法律的力量营造安全的氛围,家长在教育孩子的时候,也能少一些纠结。
  不过,法律规定再严格,没有执行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打击拐卖儿童,还需要公安机关和社会公众共同努力,加强信息公开,加大破案投入。就像美国建立了儿童绑架警报系统,案件发生后迅速通过广播、电视等公开信息,FBI等机构也会迅速介入。法案实施后取得良好的效果,法国、英国、瑞士等国此后也建立了类似系统。在中国,如“宝贝回家”网站、“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微博等,都属于民间力量,权威性、时效性强的官方信息平台尚不完善。加上一些人对身边可疑现象熟视无睹,地方上警方破案的力度也不足,很多案件最终不了了之,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如果现实环境不发生变化,家长的教育再缜密,也难保孩子万无一失。
  这场诱拐试验,确实给一些家长提了个醒,孩子的警惕心还有待提高。不过,保护孩子不光是家庭教育的事,还需要法律的力量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把宝都押在孩子的警惕心上,是很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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