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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亮随笔29 | 借贷主体的认定--出借人

有读者问我。

不是做负债咨询做的好好的,怎么又开始往债权方面延伸?

其实往债权方面延伸,是一种必然,无论我们做什么行业,当你在某个领域扎根久了,少不了会和上下游打交道,亦或者是横向发展。

过去的负债咨询,就像是我入行的起点。

而延伸到债权,就是一个新的起点。

在一场经济纠纷里面。

有债务人的存在。

就必然会有债权人。

债权人,是债本身的主体之一,也是债务人的对称,在大多数债的关系里面,当事人有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过去我经手的咨询案例里。

在大家的普遍潜意识里,对于借贷主体的认定,都没有丝毫问题,就是平台或者银行是出借人,而大家是债务人。

当然事实也是这样。

但是当一段纠纷闹到对簿公堂的时候。

就需要列举出来证据清单,去证明相应关系。

听起来有点严肃。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的认定问题,主要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借据判断。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姐夫给我的一堆资料里。

有不少就是在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中下载下来的,其中有一些是他刚入行时看过的,上面还有一些他自己写的一些笔记。

2012年4月6号。

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山东博泵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孙某、王某、魏某、刘某等作为担保人,与原告张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约定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短期周转需要,向张某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利率按借款金额月3%计算,即30万元,于合同到期还款时连同本金一并还清,若逾期还款,利率双倍,提前还款利息不变。

上面这2段在网上是公开可以找见的。

里面的关系很好梳理,就是博泵科技这家公司为主体,拉了很多个人以及利益公司作担保,向张某借款,资金的流向也没有问题。

但是借款人最后上诉,主张说出借主体是淄博张店志远典当有限公司,并不是张某,与借款担保合同内容相不符。

这个很好理解。

博泵科技作为债务人,钱还不上了,最后选择上诉,理由就是借款主体认定的问题,主张借款担保合同是伪造的,是无效合同。

最后当然是被驳回了。

一般情况下,对于借贷主体中出借人的认定,首先就根据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里面,关于出借人一项的签字盖章确定。

这个案例里面。

我们都能推理出来,这个典当公司,本身就是张某的,即便博泵公司上诉成功,也只是出借人从张某,变成了典当公司本身。

除此之外。

在司法裁判中,一般持有债权凭证原件的人,或者是债权凭证中记载的出借人,一般推定他就是出借人。

我研究这些案例的时候。

脑袋里一直闪出来一个画面感,就是张三找李四打架,张三想着一会是用拳头还是棍子,而李四呢?拿出身份证说,你认错人了,我是王五。

不过一般这么大的纠纷金额。

多数都是发生在公司之间,普通人之间借贷,很少金额会这么庞大,但即便如此,真的要借钱出去,保留好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或者欠条,包括资金转账时的汇款凭证,聊天记录等等。

这些都是可以当做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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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亮亮VX:anzaijiaoxia

2、债权债务咨询服务。

详细介绍《关于咨询业务》

3、文章内容属于架空小说,所谓的架空,是指小说中的人物、环境、具体事件以虚实参半,或虚多实少,实多虚少的形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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