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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契约》所涉应州摊丁入亩考略

《桥头契约》所涉应州摊丁入亩考略


摊丁入亩(地)是清雍正时实行的一种税制改革。其具体做法是一改之前丁银(包括“人头税”、徭役等)和地银(即田赋)分别收取赋税的办法,将丁银摊入地银之中一并收取。这样地多者便需要承担较多的赋税,地少者则赋税较轻:其实质是明代张居正一条鞭法的深化(一条鞭法只是将部分丁银摊入地亩)。摊丁人亩实施的背景是清军入关后,贵族官僚阶层大量兼并土地.出现大量无地少地农民。如此,广大贫民地少人多,丁役负担基本上压在他们身上:鉴于这种情况,康熙晚年时,便在广东实施了摊丁入亩试验,到雍正时,则正式向全国推广。此办法一方面减轻了无地农民的负担;另一方面,田地税赋增重也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为清政府保存了一定数目的自耕农,有利于政府财政收入和社会的稳定。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摊丁人亩政策取消了“人头税”,广大底层农民生养后代数量快速增长。整个2000多年的封建时代,中国人口数量一直徘徊在2000万一6000万,乾隆时开始突破l亿,道光时则达到4亿

清代应州究竟何时真正落实了摊丁入亩,因史料之不足征一直难以稽考;按《应县志》(1992):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以康熙五十年丁银数额作为以后征收丁银的标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时又将丁银并入田赋,史称“摊丁入亩”,成为清朝划一的赋税制度。据清乾隆吴炳·《应州续志》说,直到乾隆三十四年(1769),此法“晋省多半奉行,即云属大同、天镇等邑亦已酌量归并,而应州未经查办,有田连阡陌而载丁甚少者,有家无尺土而额丁甚多者”。而汤学治修《应州再续志》时(1880)方摊丁入地(方归并)

而《桥头契约》道光四年曹瑞卖地大粮银壹两壹钱,如丁归地亩外加地丁银三钱整,粮尽地讫一语则为我们提供了当时应州即将推行摊丁入亩的重要佐证。

如下为《桥头契约》道光四年曹瑞卖地及相关解析:

立卖地契人曹瑞,今因紧急使用,将自己祖遗坐落下桥头村地一股共地六段(四至地名长短开后)情愿出卖与田得、赵发、杨永年、杨永清四人名下永远为业;同人言定地价清钱贰拾贰仟文,杜绝在内,笔下交足,随带原额大粮银壹两壹钱;如丁归地亩外加地丁银三钱整;粮尽地讫并无遗漏。日后如有户族人等争端,卖主一面承当,恐口无凭立卖地契存照用。

计开四至地名:上马石地一段,东西畛中宽贰佰壹拾步,北至张姓,南至刘姓,西至诸人,东至大河;西头小方畛地一段,宽陆拾步,西至王姓,东至买主,南至刘姓,北至诸人;闫家坟地一段,宽伍拾步,南至陈姓,北至赵姓,西至诸人,东至大河;古城南地一段,东西畛,南北宽贰拾步,南至陈姓,北至刘姓,西至道,东至大河;蛇家地一段,东西畛,南北宽壹佰壹拾步,北至赵姓,南至富有里,西至诸人,东至大河;蛇家地西分一段,南北畛宽拾贰步,长壹佰捌拾步,西至诸人,东至赵姓,南至赵姓,北至刘姓东等;蛇家地东分一段南北畛,宽壹拾捌步长,壹佰捌拾步,西至田姓,东至诸姓,南至赵姓,北至买主。       

公同(人):杨文秀 曹遵

道光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解析:

原契立约日:道光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契约正式生效日(经公后的日期):民国142月【备注:道光四年曹瑞卖地,原契很可能为白契,直到民国142月方经公变更为红契】

标的:共地六段(上马石地一段、西头小方畛地一段、闫家坟地一段、古城南地一段、蛇家地西分一段、蛇家地东分一段东等,各段四至不一。

成交价格:道光四年的原契为清钱二十二千文;民国14年粘连的买契为八元一毛四厘八毫【备注:清钱,指清代市场上流通之铜钱,千文中全为制钱,清纯一色,不混夹私铸小钱者,称清钱。】

原粮银额:大粮银壹两壹钱,如丁归地亩外加地丁银三钱整,粮尽地讫【此为应州即将实行摊丁入亩之铁证,在该约签订后的第二年即道光5年(1825)应州正式推行了摊丁入亩(按《山西通志.土地志》(2006,第52页);而据《山西通志.土地志》载早在乾隆59年(1794)应州邻近的怀仁、大同就已实施了摊丁入亩】

应纳税额:二毛八厘六毫【这个税额应是针对该契民国14年经公变更为红契时的成交价格(八元一毛四厘八毫)而言的;并非针对原契;据此推算出民国十四年该标的土地的纳税率约为3.51%0.286/8.148≈3.51%

卖方:曹瑞(应为今应县下桥头村曹姓家族先人)

买方:杨永年(笔者六世祖)、杨永清(六世祖杨永年的亲弟弟)、赵发(曾充当中人,应为六世祖好友)、田得(曾充当中人,应为六世祖好友)

契纸费:五角

 图表 1《桥头契约》道光四年曹瑞卖地契

图表 2《桥头契约》道光四年曹瑞卖地契契纸费收据

通过上述对《桥头契约》道光四年曹瑞卖地契的相关解析可知《桥头契约》道光四年曹瑞卖地所载“大粮银壹两壹钱,如丁归地亩外加地丁银三钱整,粮尽地讫”一语为当时应州即将推行摊丁入亩之铁证,在该约签订后的第二年即道光5年应州便推行了摊丁入亩(《山西通志.土地志》(2006版)明、清地政篇:道光五年(1825),山西兴县、应州二属丁银,并和顺、冀城二县、隰州一州,已摊下剩丁银……);显然《桥头契约》道光四年曹瑞卖地契所反映出的应州即将摊丁入地的信息与《山西通志》所载是基本吻合的。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如《山西通志》所载道光五年清廷在在应州、兴县等地推行了摊丁入亩,但在具体落实中依然困难重重,甚至陷入不得不暂缓执行的境地。如道光六年(1826)便再次出现了包括应州、兴县等在内的十九州县依然没有摊丁的记载。【“其兴县等十九州县(包括应州)如故(仍另扯丁粮,不摊入地赋).

事实上应州摊丁入地新政推行之一波三折,不过是当时整个山西摊丁入地斗争的一个缩影。放眼山西全省,摊丁的过程十分曲折,旷日持久几为全国之最。

乾隆三十年,御史戈涛分析山西摊丁难行的原因就说:“州县动以舆情为请者,一由绅衿富户之畏摊丁赋,一由承办里胥之贪存编审也。分征不免逃亡,必藉编审为擦补。而里胥经手,因缘为奸,增新丁则放富升贫,除故丁则移甲换乙,百弊丛生,莫可究诘……贫民之不欲丁,与地户之不愿增额,情同也而轻重大异。历任抚臣,固皆从民情起见,然而富民之情易达,贫民之情难诉。”如此便一针见血地道破了清代山西吏治之系统性腐败不少贪官污吏甚至乘摊丁入地之机敲骨吸髓中饱私囊。尽管如此在清廷中央集权的压制下地方亦不得不想方设法积极变通,最终历时近一个半世纪,这项重大改革终究还是完成了。(其实当时山西不少地方官员在全国摊丁地的大潮中也希望将山西丁银摊地粮征收但由于山西情况较为特殊害怕强制推行激起民变进展缓慢。)

当然摊丁与反摊丁持续不断的斗争,本质而言是地方豪强与清廷中央集权争夺税赋控制权而持续博弈所形成的。放眼全国山西亦非孤例,如吉林,盛京等地直到清末才完成摊丁入亩。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摊丁入亩”废除人头税,取消征税的双重标准,实行单一的土地税制,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是历史的进步;但清代山西摊丁入地推行阻力之大历时之长,全国罕见,直到光绪年间才最后完全实行。而应州推行摊丁入亩新政之艰亦可谓山西之缩影。

虽然按《山西通志》等所载应州于道光5年开始推行摊丁入地但次年便又陷入暂缓推行的困窘(“仍另扯丁粮,不摊入地赋《大清会典》光绪卷十八),以至无法明确获知应州落实摊丁入亩的具体年份到底几时?

而《桥头契约》道光四年曹瑞卖地契“如丁归地亩外加地丁银三钱整”一语事实上已大致反映出尽管道光四年“摊丁入亩”新政在应州地域尚未正式推行但已是“山雨欲来风满楼”,由此可知即便是当时地处应州最北缘的下桥头村这样的偏僻乡里业以受到了较为深刻的影响。故此本文初步揣测应州具体落实摊丁入亩的时间约在道光八年左右。(杨年生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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