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坚果炒货行业食品安全危害因素监控操作规范
(试行文本)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坚果炒货食品工业化生产基本要求和食品安全危害因素监控操作管理的要素。
本规范适用于坚果炒货工业化生产原料储存、生产管理与销售过程中按本规范建立和保持其食品安全危
害因素监控操作系统,可在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等活动中参考本规范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使用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091-95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
GB 16326 坚果卫生标准
GB 19300 《烘炒食品卫生标准》;
GB 16565 《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
GB 11671 《果、蔬罐头卫生标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7 食品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9683-88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004-1998 耐蒸煮复合膜、袋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定义
3.1 食品加工
改变食品原料或半成品的形状、大小、性质或纯度,使之符合食品标准的各种操作。
3.2 食品安全
为防止食品在生产、收获、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各个环节被有害物质(包括物理、化学、微生物 等方面)污染,使食品有益于人体健康、质地良好,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3.3 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4 保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
上或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5 食品质量监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或合同),对食品质量及生产条件进行评价、分析、处理等活动。
3.6 食品质量检验
检查和验证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或有关规定的活动。
3.7 良好加工规范
生产(加工)符合食品标准或食品法规的食品,所必须遵循的,经食品卫生监督与管理机构认可的强制
性作业规范。GMP的核心包括:良好的生产设备和卫生设施、合理的生产工艺、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
3.8 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
生产(加工)安全食品的一种控制手段:对原料、关键生产工序及影响产品安全的人为因素进行分析;
确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采取规范的纠正措施。
3.9 农药残留
积蓄在农作物或畜、禽、水生动植物体内的农药,导致食品中含有的特定物质。如农药衍生物、代谢产
物,以及具有毒理学意义的混合物。
3.10 危害
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条件。
3.11 关键控制
能够施加控制,并且该控制对防止、消除某一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降低可接受水平是必须的某一步骤。
3.12 监 控
为确定食品安全危害因素是否处于控制或规范是否得以遵循,而对控制参数策划的一系列观察或测量。
3.13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3.14 食品包装材料
用于制造食品容器和构成产品包装的材料总称。
3.15 酸 价
中和1克有机物质中所含游离脂肪酸所需氢氧化钾的毫克数。
3.16 过氧化值
100克油脂中过氧化物的毫摩尔质量。
4、坚果炒货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机构及人员要求:
4.1 工业化坚果炒货企业应重视食品安全的组织建设,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专职的食品安全监控机
构第一责任人,进入公司管理高层,负责从原料采购到产品市场销售过程的所有质量管理监控,应有拒绝不合格原料进厂、出现质量问题停止生产、不准不合格成品出厂及市场不合格产品召回的充分权力。
4.2 企业生产过程所有质量监控人员应具备与所生产的坚果炒货食品相适应的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分析、生物化学及微生物学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经过专业培训,具有发现、鉴别各生产环节、产品中不良状况发生的能力,以满足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
4.3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设置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分析工作。检验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专学校毕业从事相关检验工作两年以上并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培训后,取得相关专业检验资格。
4.4 坚果炒货企业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食品安全卫生法规教育及相应岗位技术培训,对自身所在岗位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有充分认识和防范措施,企业应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
5、坚果炒货食品工厂设计要求
5.1 坚果炒货食品工厂应根据本厂特点制订整体规划。 除必须具备必要的周边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设置,按生产工艺流程需要合理布局和有效间隔,避免原材料与半成品、成品之间交叉污染。各车间有明确的公共标识。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影响。生产厂房的高度应能满足工艺、卫生要求以及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的需要。
5.2 厂区道路应通畅便于机动车通行,有条件的应修环行路且便于消防车辆到达各车间。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辅设,防止积水及尘土飞扬。
5.3 生产车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应平整耐磨,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便于清扫和消毒。
5.4 生产车间的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差、无毒无害的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有条件的企业建议使用防霉材料。屋顶或天花板要有适当的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以便于洗刷、消毒。
5.5 生产车间墙壁应使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 墙壁表面应平整光滑,其四壁和地面交界面要呈漫弯形,防止污垢积存,并便于清洗。
5.6 生产车间和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2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
5.7 车间或工作地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0lx。在食品制造的任何环节,在暴露食品的上方都要安装安全型灯泡并固定灯具,或者用其它方法防止玻璃破碎时污染食品。
5.8 生产车间应根据工艺卫生要求,相应设置有效的防鼠、防蚊蝇、防尘、防飞鸟、防昆虫的侵入、隐藏和孳生的设施,防止受其危害和污染。
5.9 在有害的气体可能污染食品的区域,要提供足够的通风或控制设备,将气味和蒸气(包括水蒸汽和各种有害的烟气)的影响降至最低;同时,把风扇及其它吹风设备以适当的方式安置和运行,将其对食品、食品包装材料或其它食品接触面的潜在污染降至最低。
5.10 清洁生产区应设置独立的人员更衣室,更衣室应设储衣柜或衣架,鞋箱(架)、衣柜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离地面20cm以上,如采用衣架应另设个人物品存放柜。洗手设施应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并配备洗手液、消毒剂和干手设施。
5.11 厕所设置应有利生产和卫生,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应设置防蚊、防蝇设施,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5.12 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 5749之规定。
5.13 给排水系统应能适应生产需要,设施应合理有效,经常保持畅通,有防止污染水源和鼠类、昆虫通过排水管道潜入车间的有效措施。
5.14 污水排放必须符合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国家标准规定,必要时应采取污水处理净化设施达标后才可排放。净化和排放设施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主风向的上方。
5.15 污物(加工后的废弃物)的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上风向。存放设施应密闭或带盖,要便于清洗、消毒。
5.16 锅炉废气应经处理达标满足GB 13271再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5.17 排烟除尘装置应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季节性生产厂应设置在季节风向的下风向。
5.18 防火、灭火设备设施齐备完好,消防安全通道畅通无阻碍,有明显标志,符合消防法规并通过消防验收。
6、坚果炒货企业设备要求
6.1 坚果炒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
6.1.1 清理、清洗设备(振筛机、风选机、清洗机、脱膜机或滤洗容器);
6.1.2 熟制设备(蒸煮、烘烤、油炸等相应的设备);
6.1.3 裹衣设备、粉碎设备或混合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
6.1.4 包装设备(计量称重、生产日期标注、封口等设备,分自动和半自动)。
6.2 材质:凡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
6.3 结构: 设备、工具、管道表面要清洁,边角圆滑、无死角、不易积垢、不漏隙,便于拆卸、清洗和清毒。
6.4 设备设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布局合理。上、下工序衔接要紧凑。
6.5 各种管道、管线应有明确区分,尽可能集中走向。管线和阀门尽量不设置在暴露原料和成品的上方。
6.6 设备安装应符合工艺卫生要求,与屋顶(天花板)、墙壁等应有足够的操作、保养和维修距离,传动部分应有防水、防尘罩,以便于清洗和消毒。
6.7 各类料液输送管道应避免死角或盲端,设排污阀或排污口,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堵塞。
6.8 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栏、安全护罩、防滑、防烫等安全防护设施。
7、 坚果炒货企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要求
7.1 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以后每年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7.2 生产操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理发、剪指甲、洗澡、换衣。
7.3 进入生产车间前,必须穿戴好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出帽外,必要时需戴口罩。不得穿工作服、鞋进入厕所或离开生产车间。
7.4 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上岗前应洗手消毒,操作期间要勤洗手。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消毒,企业应有监督措施:开始工作以前、上厕所以后、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和物品之后、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它活动之后。
7.5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人员,不使用指甲油、口红、粉饼等化妆品,不得佩戴手表及戒指、项链、耳环等饰物。
7.6 上班前不准酗酒,生产场所不得吸烟,工作中不得吃食物或做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7.7 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产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7.8 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个人衣物(鞋、包、帽等)应贮存在更衣室个人专用更衣柜内,其它个人物品不得带入生产车间。
7.9 参观人员出入生产作业场所应加以适当管理。如要进入管制作业区,应符合现场工作人员的卫生要求。
8、坚果炒货企业生产管理要求
8.1 坚果炒货企业生产计划人员应根据市场销售定单或计划、库存数量适时安排原料采购或调拨,调整产品结构和产量,制(修)定生产计划,下达生产指令,避免老货龄产品积压而产生的产品质量问题。
8.2 企业生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生产工艺良好的操作规范(GMP)、生产管理程序、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及关键工序的质量要求进行生产管理。
8.3 各生产管理人员应明确生产指令,从原料领用、工艺参数、损耗到成品质量等进行详细的工艺记录,对生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提交质量管理人员分析处理。
8.4 各工序生产人员应熟悉工艺要求、岗位操作规程和本工序食品安全控制规范,严格执行各工序个人的岗位职责。
9、坚果炒货主要产品基本生产工艺
9.1 常见工艺流程
9.1.1 烘炒类
原料→清理→煮制(或浸料、裹料)→烘烤(或炒制)→冷却→精选→包装→成品
9.1.2 油炸类
原料→清理→浸泡→调味→油炸→裹料(有此工艺要求的)→冷却→包装→成品
9.1.3 其他类
原料→清理→剥壳取仁(或带壳)→调味(或裹料)→炒制(或油炸或杀菌)→冷却→包装→成品
9.2 主要工艺说明:
9.2.1 振筛清理:坚果炒货原料加工前应用振筛、风选等设备进行清理,其中石子、土块、瘪籽、秸杆、小昆虫躯体等杂质大都应在本工序去除。
9.2.2 清洗浸泡:由于炒货原料在生长、收购和储存期表面都会吸附尘土和微生物,需要用水(符合GB 5749)进行清洗;根据工艺需要有的产品须在清洗后用清水或料液进行浸泡或热烫。清洗或浸泡容器必须选择无毒、无味、耐热抗腐蚀、不渗味、不褪色、易清洗的材料制作。
9.2.3 煮制烘烤(或油炸):坚果炒货食品可根据产品特点选择不同的熟化工艺。煮制设备应选择不锈钢材料(或根据工艺需要选择其他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间接加热,温度可控,并要有保证每锅料液浓度一致的定量方式,以保证每批产品质量一致;烘烤和炒制是坚果炒货生产中重要工艺环节,产品的熟化、香味的激发和口感的酥脆都是在这段工序形成,要利用设备的机械化、自动化稳定工艺参数,减少人为因素对产品质量的影响;油炸应选择自动控制设备,配置油烟净化装置对油烟处理后达标排放,在工艺操作指导书中明确油炸用油的质量要求和使用次数,由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监控执行,保留运行记录,便于追溯。
9.2.4 冷却(拌料或裹粉):熟制后的产品温度较高,因此要在洁净的环境下盛放于无毒、无异味、无污染的容器中利用物料自身的余热,采用自然或强制排风冷却并带走多余的水分,使成品具备坚果炒货酥、脆、香的特色;根据不同产品要求,亦可在熟制后拌入调味或其他需要的料液和料粉,混合均匀(或再进行短时加热并冷却),以得到多样化的产品。
9.2.5 精选包装:在包装前,必须设置精选工序,对产品进行人工或机械挑选,剔除产品中杂质或偏生、偏焦糊粒,以保证产品的安全和外观整齐均匀。根据产品性能选择容积或重量定量,执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确保计量准确,封口严密,满足产品保质期要求。
10、坚果炒货食品安全因素关键控制点(CCPS)
10.1 原料质量控制:
10.1.1 原料基地建设和采购
10.1.1.1 基地建设:坚果炒货的加工主要是熟化和口味调整,对原料的结构和内容并未予以根本的改变,因此产品的内在安全质量很大部分是取决于原料的状况。因此对于规模企业,鼓励建立自己的原料基地,对坚果炒货质量从源头开始标准化控制。按照统一优良品种、统一生产操作规程、统一投入品使用、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收获要求进行生产管理。重点在于监控种植环境、使用农药化肥的品种、数量以及残留量,确保原料质量安全。
10.1.1.2 原料采购:
10.1.1.2.1 产地环境调查和收购前期检测:对于目前无法建立原料基地的企业,由于坚果炒货原料收获季节和地域相对固定,建议在收购前期派员在主要收购地区进行产量和质量调查,了解当年主产区原料生长过程有无虫灾、环境污染等异常情况,在原料收获前一个月对重点地区原料抽样送检,参照GB 19300对黄曲霉毒素、铜、铅、总砷和农残等项目进行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定向收购,并将检测报告留存建档。
10.1.1.2.2 原料收购过程控制:坚果炒货企业必须制定原材料收购标准,在原料收购组织中设置专业质检人员并配备相应检测设备,按照标准进行收购。原料不含有毒有害,也不应受其污染。盛装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质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要求包装物生产厂家提供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相关标准的检测合格证明,并备存留档。在原料收购过程中重点控制水分、霉变率、虫眼率和农残等指标。
10.1.2 原料储存控制要求:原料储存场地和仓库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雨、防潮、防鼠、防虫设施;原料应离地、离墙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间隔,各种原材料应按品种、水分含量和其他质量指标分批分垛贮存,挂牌标识;坚果炒货的原料贮存水分应控制不得超过12%。设立严格的原材料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收、储、用档案,原则上先进先出。定期检查原料库卫生情况,按时清扫、消毒、通风换气,定期(不低于每旬一次)检测储存原料的各项指标,尤其是对上年度储存的原料自3月份起必须加大水分、温度、霉变率等项目检测频次(不低于每周一次),检测后及时更新每垛原料的质量状况标识,以便据此确定投入使用时间和处理方案。
10.1.3 原料使用前期检测:在每批产品的原料投入生产时,必须进行虫眼率、霉变率、过氧化值等相关项目的检测,提供生产部门在生产中按照产品标准要求对工艺进行相应调整或对超标原料弃用处理。
10.1.4 本控制环节过程记录表格:
原料预收购检测报告单
原料入库检验报告单
原料贮期质量检测报告单
投料检测报告单
10.2 添加剂的使用控制
10.2.1 坚果炒货食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将坚果炒货食品中全部添加物质的种类、用途、用量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0.2.2 坚果炒货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使用前向供应方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在备案时提交报告复印件,但不得超出GB 2760和卫生部下发文件的现行许可范围。
10.2.3 企业在生产中严禁使用在GB 2760和卫生部下发文件范围之外的各类添加剂、超出规定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超出规定使用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无证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等。
10.2.4 对已在国家相关标准范围内使用了添加剂的坚果炒货产品,其包装物标签上必须明示。
10.2.5 对添加剂供应商应索取各种在有效期内的证书执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XK编号或QS编号);ISO900质量管理体系证书、HACCP食品安全体系证书、经营授权证书等;同时对供应商提供的每批添加剂产品必须要求出具当地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或疾病控制中心有效的该批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10.2.6 本控制环节过程记录表格:
香精进货检验单
配料中药材检验报告单
香料供应商质量台帐
10.3 包装材料质量控制
10.3.1 包装材料的选用:为了在食品运输销售过程防止微生物、杂质的污染和保持坚果炒货在质保期内酥、脆、香的特点,必须要采用各类无毒、无害、对空气、光线和水分阻隔性能好(对于坚果炒货建议使用水蒸气透过量g/(㎡·24h)≤1.0;氧气透过量cm3/(㎡·24h·0.1Mpa) ≤5)的材料制成的包装,目前坚果炒货产品常用的复合包装材料是将主要塑料材料包括聚乙烯、聚丙烯、聚酯、聚酰胺、聚偏二氯乙烯、聚碳酸脂、聚乙烯醇以及其他新型材质的高分子塑料,与铝箔、纸、玻璃纸等辅助材料组合成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复合包装材料。
10.3.2 包装材料安全因素控制:包装材料的安全隐患大多由于原料选购不合格或印刷所需的油墨、粘合剂和溶剂释放、渗透及残留等造成,因此必须对包装生产厂家的原料辅料进货资料、生产工艺和现场管理进行考察,确认其产品是否能够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并在合同中对其原辅材料质量和卫生指标作出要求,满足GB 9683-88、GB/T 10004-1998的要求。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包装材料必须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检验的合格报告。每批进厂包装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合格产品方可投入使用。外包装标识须符合GB 7718的要求。
10.3.3 本控制环节过程记录表格:
辅料(塑袋)检测质量报告单
辅料(卷膜)检测质量报告单
辅料(纸箱)检测质量报告单
辅料(奖卡)检测质量报告单
辅料(胶带)检测质量报告单
辅料入库质量检测周报表
10.4 生产过程工艺参数及设备控制:
10.4.1 温度与时间控制:坚果炒货产品都须经高温煮制或烘烤或油炸工序,其产品稳定性和安全性与加热温度和时间有密切关系,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工艺操作规程,并具备有准确的显示和控制功能的设备,保留可追溯的真实工艺记录(逐步实现自动纠正、自动记录、上下联网、数据保存)。对于有杀菌要求的产品,必须严格执行杀菌公式,并在保温过程结束后检验出厂。
10.4.2 油炸介质的使用:在坚果油炸产品生产中,生产用油质量是重点控制环节,企业必须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验证,要求每批食用油进厂时出具合格证和当地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或疾病控制中心检验该批产品的合格报告。同时企业必须制定油炸用油进厂验收、储存和使用更换制度,在各环节加强对生产用油的酸价、过氧化值等指标跟踪检测。另外在生产上必须选用自动控制油炸温度和时间并辅以过滤用油装置的设备,确保用油安全。
10.4.3 配料的组成、计量与投放:坚果炒货食品企业必须保证其配料对人体无毒无害。如使用中草药亦应在卫生部颁布的最新版药食同源药材之列。企业应建立规范的配料中心组织机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负责对全企业的产品配料统一标准、统一进货、统一配方、统一计量、统一包装、统一发放。从供应商的资质确认到产品检测验收,全部建立可追溯记录。在生产时,按照工艺操作规程要求领取和投放配料,并作好相应工艺记录留档备查。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因素的检查结果)应妥善保存,保存期应较该产品的商品保存期延长六个月.
10.4.4 成品包装前对杂质的剔除:坚果炒货原料在经过振筛、风选、清洗和熟化(煮制、烘烤或油炸)加工后,仍有可能含固体杂质。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精选操作、质量检查和责任追溯制度,经过异物剔除和检查才可进行包装,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实施手段可从人工逐步向自动化设备(异物检测仪)过渡。周转容器必须安全无毒,清洁卫生。
10.4.5 质量检测:坚果炒货食品企业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具有足够空间的理化检验室和微生物检验室,没有无菌操作箱者应单独隔间,具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的检验工作;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鉴定,及时维修,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应根据产品检测项目需要配备所需的仪器设备,必须有健全的检验制度和检验方法。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应妥善保存,以备查核;应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包括不限于GB 16326、GB 19300、 GB14881、GB 2760、GB/T 4789、GB/T 5009-2003、GB 11671、GB 16565)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投产前的原材料和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10.4.6 本控制环节过程记录表格:
各品种生产作业指导书
交接班工艺记录
各类产品配料领取登记表
塑袋喷码巡检记录表
外箱喷码巡检记录表
各工序质量巡检记录表
成品检验报告单
返工通知单
返工登记表
不合格品报告单
不合格品登记表
不合格品处理汇总表
净重不合格撕袋返工统计表
质量信息日报表
质量信息周报表
各工序质量统计月报表
成品合格率统计月报表
成品净含量抽检记录表
成品微生物检测记录表
检测设备校准记录
检测设备档案
检测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标准溶液配制和标定记录
消毒液配制记录
容器具、工具消毒记录表
10.5 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控制:
10.5.1 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规格、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原则上要“先进先出”。
10.5.2 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10.5.3 要有防鼠、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扫、消毒,保持卫生。
10.5.4 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
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等设施。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包装物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
10.5.5 避免在高温环境运输、储存和销售,产品不得受日光直接照射。
10.5.6 坚果炒货的各项质量指标除了在入库、加工前和成品出厂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外,企业内部质量部门需设立专门的市场质量巡查机构,建立和实行严格的产品召回制度,对本企业产品进行市场巡查,建议对离保质期结束还有二个月时间仍未售出的产品,分地域实行产品抽查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对产品质量指标超过或接近(低于10%之内)国家标准值的产品全部以换货方式召回公司,销毁处理。
10.5.7 消费者投诉和召回成品均应做好记录,并注明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原因、检测结果、处理日期及最终处理方式。该记录应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制成《质量周报》发送各有关部门,以便改进工作。
10.5.8 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对消费者的投诉,质量管理部门(必要时,应协调其它有关部门)应立即追查原因,加以改进,同时由企业派相关人员向消费者说明原因或道歉,并提出处理和纠正措施。
10.5.9 本控制环节过程记录表格:
入库成品检验日报表
出厂成品抽检报告单
市场抽样检测报告单
召回产品处理报告单
召回产品处理月报表
质量周报
附录:
1、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真心食品有限公司
2、本规范起草单位: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明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宁波恒康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百联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阿里山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小刘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徽记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3、本规范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