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2022年4月发布国家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HJ 1249—2022),标准于2022年7月1日开始执行,快来和小E看一下有哪些注意事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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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加油站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加油站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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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对处理效率有要求的有机废气处理装置应分别在其废气进口及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加油站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下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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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加油站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中的原则,其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下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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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监测要求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监测指标的检测方法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附录A~C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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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在线监测要求
——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应能够监测每条加油枪气液比和油气回收系统压力,具备至少储存1年数据、远距离传输,具备预警、警告功能。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功能、技术要求和预报警条件等执行GB20952中附录E。
——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可在卸油口附近、加油机内/外(加油区)、人工量油井、油气处理装置排放口等处安装浓度传感器监测油气泄漏浓度。
——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可在卸油区附近、人工量油井、加油区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测用高清摄像头,连续对卸油操作、手工量油、加油操作等进行视频录像并存储。可整合利用加油站现有视频设备,视频资料应保持3个月以上以备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并预留接入到环保管理平台的条件。
——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应能监测油气处理装置进出口的压力、油气温度(冷凝法)、实时运行情况和运行时间等。
——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应每年至少校准检测1次,校准检测方法参见GB20952中附录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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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加油站记录内容
加油站记录内容应包括加油过程中的油品种类和销售量等,及卸油过程的卸油时间、油品种类、油品来源、卸油方式、卸油量等。
——加油站记录频次
每季度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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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设施
运行状况记录
——加油站记录内容
加油站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运维记录。其中,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包括储罐、加油枪的维护、保养、检查等运行管理情况及放空阀开关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维记录,应包括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及班次等。
——加油站记录频次
每季度记录1次。若设施出现异常情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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