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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不成立业委会,业主也能让不合格物业下岗

民法典第278条第四款规定,更换物业公司,只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而不再是业主大会的决议了。

也就是说,只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解聘掉物业公司了。2/3*1/2=1/3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动钱动土),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非动钱动土),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284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这里的重点在于,以前并没有说“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而现在加上了“业主”这个关键信息。

民法典第940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这一条也明确指出了,不用业主委员会和新的物业公司签署合同,业主签署的也一样有效。

民法典第946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这里明明白白地写着,业主是可以采用共同决定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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