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日打柴一日烧,这句话用来形容医院医生遭遇巨额赔偿的处境,再贴切不过。理论上,医责险可以很好地为医院医生分担这一风险。可下面这个村卫生室购买了医责险,遭遇医疗事故,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法院一审竟也支持了保险公司,实在闹心至极。这是怎么回事呢?
患儿王某咳嗽、喉咙疼,到村卫生室就诊。结果,臀部注射后,患儿腿部开始疼痛。
后前往市医院诊治,确定存在胫神经损伤、运动障碍和异常步态等。
患儿王某家属认为,这是村卫生室有过错导致,要求其赔偿。村卫生室购买了医疗事故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0万元,让保险公司承担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以此案例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为由,拒绝理赔。
最终,王某家人怒而起诉至法院,要求村卫生室、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7万余元。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村卫生室对患儿王某臀部肌肉注射时未能有效躲避坐骨神经走行区,属于医疗过错,且是患儿王某右下肢神经损伤的主要原因。
村卫生室认为,患儿王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约定,只有在诊断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且造成患者人身伤残时,才予以理赔。该案属于医疗损害纠纷,并非医疗事故纠纷。另外,患方未提供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该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几级伤残,均不明了,无法理赔。
村卫生室则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系其为免除自身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且未尽到明确说明告知义务,为无效条款。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患儿王某未做伤残评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由村卫生室承担90%的责任,赔偿4万余元。
对于法院一审判决,村卫生室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村卫生室投保初衷是发生医疗损害后,保险公司能够对患方进行赔偿。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村卫生室已收到保险条款及其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无效。
据此,二审法院改判由保险公司赔偿患者4万余元。
据悉,保险的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条款。二审法院改判的依据有二:
一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是《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提供了格式条款,其应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附上格式条款,且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近年来,医患纠纷逐年走高,医疗纠纷赔偿的金额逐年攀升,医院要随时面对不可预期的高额赔付,通常医生也需分担一定比例的赔付。
客观地说,医疗天生就是高风险行业,既因事关人的生命健康,也因医疗的复杂和不可预知性。假如所有医疗风险,都要由医院甚至医生个人来扛,恐怕很少有人再敢行医。或者医院和医生为了规避风险,会让患者签更多的字,做更多检查,这也会加重患者的负担。
医责险应运而生,既能免去医护人员与医疗机构的很多后顾之忧,也能保障患者的利益。
然而,以上这则案例中,村卫生室已经购买医责险,发生医疗伤害后,保险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理赔,让医生倍感闹心。幸好法院二审主持了公道,让保险公司承担了理应承担的责任。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即使村卫生室购买了医责险,也不等于任何医疗事故保险公司都会理赔。随着越来越多年轻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加入村医队伍,村医也出现了专业化和类别化的趋势。如果一个内科医生,遇到并非内科疾病,出了医疗事故,保险公司不愿赔偿。另一方面,在农村,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家属常常要求调解赔偿,不愿走医学鉴定和法院起诉渠道,这导致保险公司在赔付时金额常打折扣,患者和村医的权益无法得到最大化维护。
因此,想要医责险更好地为乡村医生“遮风挡雨”,尚需各方继续努力。一方面,医院医生购买医责险时,一定要认真看条款,将什么情况保险公司不能赔付了然于胸;另一方面,需要健全符合各地实际的医疗责任事故鉴定、赔偿标准,建立合理认定医疗事故、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的规范化程序,防止保险公司钻空子。
(环球医学编辑: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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