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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中的刑法

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举办,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事业单位通常都是考取的,事业单位的考试大都离不开公共基础知识,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公基。公基里面包括很多内容:法律、政治、常识等。而在法律里面又有很重要的一个科目,那就是刑法。刑法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都是我们在事业单位考试过程中的重点。比如总则里面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排除事由、故意犯罪的形态、刑法和分则里面重点的罪名。那今天重点剖析一下刑法总则中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因为犯罪主体本身就是考试中的常见考点,再加上今年又有新的修改,而考试又特别喜欢考察新修改的内容。虽然是在今年的3月1日起施行,但这个日期也是迫在眉睫了,所以学习它至关重要。

我国《刑法》第17条新增加一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岁降到了12岁,但这个中间还有很多的前提条件。

首先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这里面包括十二周岁本身但不包含十四周岁。因为刑法中的“已满”包括本数,“不满”则不包括本数。那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通常会这么出题,甲在十二周岁生日当天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情节恶劣,那他要不要负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生日当天不算已满十二周岁,必须过了生日的第二天才算满周岁,所以在这个地方考试的时候就要特别注意。

其次是针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做广义的理解,即理解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和故意伤害行为,而不仅仅是这两个罪名。比如在绑架的过程中实施了杀人行为也包括在内。如果题干中表述甲在13岁的时候把一个2岁的小孩儿绑架了,在绑架的过程中嫌小孩儿吵闹故意把小孩儿给杀了,那这个行为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接着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即“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言外之意即使13岁的孩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但没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后需要补充的一点是针对他们的处罚。针对那些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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