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市监部门锅从何来?底在何处?(连载中)(一)消费纠纷中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与消费者协会调解异同

“市监云法”

市场监管部门锅从何来?底在何处?
----消费纠纷中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以下简称市监调解)与消费者协会或者消费者权利保护委员会调解(以下简称消协调解)异同

当前,随着市场监管改革的深化,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因专业众多,业务繁多,处理投诉举报诸多,处诉范围不断延伸。一方面是消费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另一方面是职业选手越来越多,部分因为分不清调解职责从而导致复议诉讼。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在学习中的体会,就消费纠纷中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与消协调解异同谈谈看法:

一、定义

1.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是由市场监管部门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活动。

2.消协调解属于社会调解(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在消协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二、市监调解与消协调解异同

(一)共同点

(1)都是通过争议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作为主持进行调停说和,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或纠纷的一种活动。

(2)都是在自愿原则为首要前提下进行的。这点在处理投诉举报中非常重要,把投诉书看成是申请书,一方不愿意,出具相关意见即可终止。

(3)都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不管是市监调解还是消协调解,调解方在调解过程中都不能采取不适当的手段,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4)调解协议的效力相同。参考人民调解法、地方行政调解办法及相关规定。可知,市监调解协议与消协调解都是合同效力。可以共同向司法机关或者公证机构申请确认其效力。

(二)区别

(1)调解机构的性质不同。市监调解的机构是市场监管部门,是国家的行政部门。消协调解的机构是消费者协会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社会组织。

 

(2)调解权的来源和性质不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统称社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行政调解)。市监调解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国家赋予的职能,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履行的是行政调解职能。消协调解主持调解是消协,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社会组织职能。

(3)调解的范围不同。市监调解只能调解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纠纷。消协调解是消费者权益纠纷,几乎不分领域。换句话说,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社会组织调解一切皆可调解。话已至此,各位看官知道我们的锅从何来?底在何处了。(最常见的推卸办理的理由,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你们单位,这个怎么怼他,我会在后期文章作出解读,敬请关注)。

(三)关系

从中消协看,会长张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常务副会长张茅原国家工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大概知道关系了吧。

三、实践中如何处理这两种调解?

换句话说,就是如何在实践中不背锅,不兜底。这也是基层市场监管人共同关注的地方。上面厘清里当中的关系。下面就结合实际情况说说具体情况。

1.假如县级及以下消协已经撤销。按照刚才所讲,调解主体已经不存在了,那么以消协的名义处理消费纠纷,这是不合适的,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为依据,从行政调解的角度,以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身份进行调解。消费者直接投诉,非市场监管部门职能应当直接不予受理,12345及其他部门转办,直接答复无职能,不予办理。该所属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消费者纠纷时候按照职能属于无锅有底,具体需要积极和当地政府沟通,其原则就按照异同所列内容。

2.如果消协与市场监管部门脱钩,成立了社会公益组织,也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设置秘书处。这种类型的市场监管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候,应该属于无锅有底。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合理不予受理非职能范围的投诉,即没有行政调解职能(这种模式未了解估计宇宙不存在)。

3.消协秘书处设置在市场监管部门,基层所设置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分会。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根据来源可以组织行政调解和消协调解。具体如何操作后文会介绍。这个类型市场监管部门属于有锅无底。但是可以通过区分来源来对12345的来件,不予受理拒绝。后文将介绍。


四、常见的几个的问题

1.举报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能够受理吗?

答:不能。因为消委会是社会组织,法律没有赋予其相关职能。

2. 食品和药品在老办法中都不允许调解,新的办法能调解吗?

答:解读中都明确说明,可以进行调解。

3.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商标侵权可以调解吗?

答:按照上述要求,处理投诉举报,我们只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商标侵权中商标权利人一般情况下不是消费者不适合。但是在解读明确了,知识产权调解适用。

4.惩罚性赔偿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适用吗?

目前我国法律惩罚性赔偿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等。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法院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中作出,行政机关没有责令经营者、服务者作出惩罚性赔偿的职责。但行政调解中,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惩罚性赔偿的协议,赔偿的倍数可不受法律法规的限制,行政机关在不违反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方式、数额等进行解释、劝告、调停。社会调解你觉得有权作出吗?

五、如何解决锅多无底?

(一)上策。呼吁出台行政调解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投诉,仅仅是行政调解当中的民事纠纷的一部分,是为了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的部门规章,专门针对消费者的保护办法,但实际上呢,作为行政单位,我们对企业也有调解职能。而办法中,是将非消费者排除在外的,当前总局只是通过解读的方式扩大解释部分企业的纠纷进行受理,才出台就有“补丁”)。

(二)中策。呼吁出台市场监管行政调解办法。核心就是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投诉与举报进行分解,让消费者有一个清晰的路线来进行选择投诉还是举报,让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范围有一个清晰的边界。

(三)下策。修改现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时候将投诉和举报处理方式分开接受分开处理。在原质检的申诉办法可以看到内容,也就是说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了投诉就不再受理举报,但是自己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你举报范畴。让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直接做一个选择题。通过从源头分开,不把问题交由基层人员来判定。为什么不能把投诉和举报都放在一起呢?从我们的职权看,如果把投诉和举报放在一起,其实就是把行政调解和行政处罚放一起,而在行政调解当中,市场监管部门的角色应该是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但是在处理举报中是一个行政处罚机构,这样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调解当中扮演的角色就出现了微妙的变化,很显然有被迫和强迫成分在里边。而职业索赔人正是利用了这点通过恶意索赔或者敲诈,从而达到获利的目的。这样的处理方式从民事的角度看有失公平。市场监管部门这时候做出的行政调解,还是一个行政调解吗?更像是一个行政命令,所以这就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宇宙有尽头,市监无边界

请看下回,市场监管部门锅从何来?底在何处?

---市场监管部门、消委会和有关部门。

参考资料

行政执法导读 作者:胡亚非

基层投诉举报处置操作实务 作者:王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论与实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论与实践 作者:吴景明中国政法大学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讨论]大家说消协和12315的区别 - 〖 消费保护 〗 - 中国红盾论坛 - |工商论...
市场监管部门怎样处理投诉举报?二十二个核心问题答疑!
如何应对职业举报人
为您解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太实用了!投诉举报处置技巧,避免败诉风险
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处理商品房销售的投诉?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