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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未按照复议机关规定的期限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超期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当如何处理?...

【案例简介

某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服向该行政机关所在的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经审查认为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事实不清,决定予以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该行政机关60日内重新作出行为处理。该行为机关60日内未作出行政处理,直到5个月后再行作出行政行为。该当事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行政机关超期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主要裁判理由

经笔者检索,对此人民法院处理意见大致相同,即裁定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起诉。只是在论理部分存在差异,概言之,原行政机关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规定期限内履行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职责,属于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得到执行,其本质系复议机关监督原行政机关履行复议决定的问题,对此并未形成新的法律关系,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原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案例检索

1. (2018)最高法行申6871号行政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据此,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李庆明起诉提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2020)湘0304行初58号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本案中,起诉人认为原行政机关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规定期限内履行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职责,系复议机关监督原行政机关履行复议决定的问题,可依照上述规定由复议机关予以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

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行初65号行政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相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确定的义务的,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反映,要求其责令履行,故陈晓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应驳回起诉。

4.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黔0423行初20号行政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案中,原告诉称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安顺市国土资源局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普定县国土资源局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应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普定县国土资源局限期履行,故原告黄曼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5.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7行初49号行政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层级管理职权实施的内部监督行为。本案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责令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违法责任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机关层级监督职责,而不是被告对外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责,原告的履职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6.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行初215号行政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本案被告确认已经按照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原告对履行是否适当的意见可根据法律途径主张,但认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涉及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事项,不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确认及产生行政管理关系上的利害关系,基于行政机关级别及职能管理原则,行政复议法已经作出相应规定,应适用解决,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不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7.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18)湘0225行初7号行政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已有法定的救济途径,不具有司法审查的必要性。被告沔渡镇政府不执行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原告梁美兰可通过向被告沔渡镇政府的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反映情况,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故原告梁美兰要求被告沔渡镇政府依法履行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8.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3行初59号行政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被告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履行职责,但对于登封市大金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法律已规定了相应的处置和制约方式。原告王丙辰要求人民法院确认登封市大金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9.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行终179号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认为原行政机关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规定期限内履行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八)项规定,系复议机关监督原行政机关履行复议决定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复议机关予以处理。上诉人因此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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