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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参考|规范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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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为促进新兴食品经营业态的发展,规范自动售货食品经营活动,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监管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行为,提升自动售货食品安全管理,优化办事流程,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有关政策精神,参照《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宁德市行政区域内,无固定店铺、在预定地点利用扫码(投币等)自动给货机器从事的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活动适用本意见。许可核准自动售货机销售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含特殊食品)和仅限由自动售货机现制的散装食品。

  前款由自动售货机现制的散装食品仅限制售鲜榨果汁、咖啡等现制饮品及冰淇淋(不含自酿酒,下同)。

  二、主体经营许可

  (一)许可管辖。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者申请许可的,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本意见规定办理;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新增自动售货机经营的,由原许可(或备案)部门办理。

  需设置固定贮存场所、移位集中清洗消毒容器、管道及其他机械设备场所的经营者应将上述场所设在许可管辖区内。

  取得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后,新增或撤减自动售货机设置点的,应向原许可(或备案)部门报备,新增散装食品自动售货机的需进行现场核查;依法应当办理变更或注销的,应当办理变更或注销。

  (二)许可表述。利用自动售货机从事售卖预包装食品的主体业态核定为“食品销售经营者(专营自动售货)”或“食品销售经营者(兼营自动售货)”,经营项目核定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利用自动售货机从事现制饮品销售的主体业态核定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专营自动售货)”或“餐饮服务经营者(兼营自动售货)”,经营项目核定为“自制饮品制售”。

  混合业态的按其主营内容确定一种主体业态,并在经营项目中具体明确标注。

  (三)经营场所。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

  食品自动售货涉及仓库和用于移位集中清洗消毒容器、管道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场所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予以标注。

  (四)申请材料。从事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经营者申请许可或备案时,除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机的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审核),并在申请表标注具体放置地点,并附《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设置点报备表》(附件1)。

  (五)现场核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根据《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食品自动售货(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现场核查。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无需现场核查)。

  配备的自动售货机应与所销售食品贮存条件相适应,有温度要求的应带有温度显示装置。

  自动售卖现制饮品的参照餐饮服务饮品店许可审查要求(即《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小型餐馆、饮品店、茶座、酒吧、咖啡厅)》)中1、2、3、5、6、8、9、14等项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重点审核内容如下:

  1.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布点设备应远离粉(灰)尘、垃圾场所等污染源,且布点设备应设置在摆放地物业可控的视频监控范围内;

  2.应具备与经营品种的数量、储存条件、清洗处理相适应的室内固定场所、设施设备;

  3.对现制饮品售货机中与原料、成品直接接触的容器、管道及其他机械设备需要移位清洗消毒的,应设立相应的室内场地及配备有效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4.应配备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从业人员用于现制饮品售货机的日常清洁消毒维护。

  (六)许可变更。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的经营者,增加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经营方式的,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向作出许可或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三、食品自动售货机设置点报备

  取得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后,新增或撤减设置点的,经营者应在10日内向许可(或备案)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四、食品自动售货机及放置点要求

  (一)食品自动售货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产品合格证明,无毒,安全可靠,符合食品贮存和销售(制售)的相关要求;

  2.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功能,并保持有效运行。

  (二)食品自动售货机设置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点应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3.放置于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内部管理范围和非商业经营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承诺事先取得所属单位或主管单位的同意;

  4.设置点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要求,不得妨碍交通、通讯、供水、供气、供电、市容卫生、消防、军事设施等;

  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相应规定。

  五、食品自动售货机公示要求

  (一)自动售货机上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1.《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信息;

  3.经营者的联系电话;

  4.自动售货机监管编码;

  5.12315投诉举报电话。

  (二)自动售货机上信息的公示应当确保标记醒目、持久、清晰;使用滚动电子信息公示的,应当确保公示内容完整,可查阅和重复显示。

  六、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

  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一品一码”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一)应当保障自动售货机产品合格,按要求提供或报备具体设置地点信息;保障自动售货机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温度、湿度等相关要求,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二)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禁止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贮藏有特别要求的、不宜在自动售货机内销售的食品。通过自动售货机现制饮品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自动售货机操作规程规范、操作环境卫生干净,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来源可追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销售保健食品的,在自动售货机内应设专柜(专区),并按要求设立提示牌。

  (四)履行自动售货机公示规定和要求。

  (五)保障提供销售凭证或者电子交易记录,凭证或交易记录应注明商品名称、数量、价格、识别码、经营者名称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的权利。所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二年。

  (六)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进货查验、贮存、检查等记录。

  (七)确保食品自动售货机不存在安全患隐、设置点未妨碍交通、通讯、供水、供气、供电、市容卫生、消防、军事设施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七、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执法监管

  (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将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纳入日常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履行监管职责,同时督促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管理。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决定作出及接到自动售货机设置点报备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

  (二)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自动售货机销售的食品列入日常抽检计划,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规定定期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附件:1.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设置点报备表

        2.自动售货机监管编码规则

        3.宁德市食品自动售货机信息公示牌参考模板

来源:宁德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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