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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对问题特种设备如何实施查封扣押?何情形下可不予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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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对问题特种设备如何实施查封扣押?何情形下可不予查扣?

黄璞琳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对查封、扣押有问题特种设备的具体情形,以及特定情形下可不予查封扣押予以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以及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即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不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对于存在前述问题、应当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如果当场能够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则进一步指出:“对于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立即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被检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障安全措施,做好应急预案,并在检查记录上予以注明可暂不实施查封、扣押,但应当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并通知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还对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予以了细化列举:一是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二是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三是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四是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五是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六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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