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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区分职业打假与职业假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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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论坛暨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研讨活动要点摘编(三)》

摘录:



如何划定知假买假的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的界限?

研讨活动中,一致意见认为,知假买假的维权行为一般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对于虚构维权事实,或者采用非法手段超过法定赔偿标准,明显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目的的所谓职业打假行为,可以依法认定敲诈勒索罪。

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从法秩序统一性来看,民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赋予了职业打假人索赔的请求权基础和消费者地位,刑法不宜将具备法律权利基础,且未被法律禁止的维权行为评价为犯罪行为。

其二,从风险分担来看,知假买假案件中,商家因自身的售假行为而陷入赔偿的风险,属于自陷风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其三,从非法占有目的来看,索赔数额的高低属于私法上权利自治的范畴,不能因索赔数额过高就由此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四,从社会效果来看,职业打假行为对于维护消费者权利,增强商家产品责任意识,净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积极作用,刑法不宜过度介入。

其五,对于职业假打行为,行为人不具有维权的事实基础和权利基础,其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索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通过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使商家产生恐惧心理并进行赔付,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原标题:上海法院“司法实务论坛”暨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研讨活动要点摘编(三)作者:上海高院研究室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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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基于真实消费需要的购买行为不属于“为生活需要购买”;

2,索取远超出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标准的金额,不属于正常的消费者合法维权的行为;

3,客观上利用经营者害怕被检举、处罚的情形,假借消费者索赔的名义,以检举、揭发的手段相威胁,达到勒索财物占为己有的非法目的,应认定为勒索钱财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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