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停业整改”,属于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的结合。
1.具体情况分析
行政机关单独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生产经营当事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手段,是《行政处罚法》第9条所设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行政机关单独作出“限期整改”,属于纠错性质的行政命令。《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仅仅发出“限期整改”的通知或命令,是要求当事人纠正违法、改善条件的监管措施,属于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的范畴,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中属于“行政命令”。
行政机关作出“停业整改”,属于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的结合。其中,前半个是行政处罚行为,后半个是行政命令行为,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中作为两个行政行为对待,当事人对两个行政行为都不服而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2.实际操作建议
为了提高“行政决定”规范化水平,建议尽量避免使用“停业整顿三个月”、“停业整改”等综合性的表述,以分开表述为宜。可以在一个《行政处理决定书》分列两条表达:如“一、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三个月;二、责令当事人按要求进行整改。”
以上内容具体来自微信公众号“法治咖啡屋”以下专栏:
【法治微咨询067期】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属于行政处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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