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婚利弊面面观
试婚最早由美国法官林塞,于1894年提出。指男女双方不受法律约束,带有一定试验性质的同居行为。
他们需要掌握先进的避孕知识和技巧,如果感觉彼此不适合走进婚姻,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分开,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试婚现象,在大都市普遍存在。调查表明,上海和福建等地,20~35岁人群中,试婚率达20%以上,婚前同居达30%以上。
有过不幸婚史,感受过不幸婚姻的痛苦,对待再婚非常谨慎,试婚是情理之事。
从小缺爱的孩子,目睹父母和周围人的失败婚姻,对婚姻会有莫名的恐惧感,同时又渴望拥有幸福婚姻。期望通过试婚,检验是否适合进入婚姻。
深信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他们特别看重自己的独立性,不希望婚姻成为束缚自己的绳索,失去自己。积极试婚以证实自己认知的真伪。
以结婚为目的的试婚,尚有可理解之处。如果打着试婚的旗号,玩弄他人感情,骗财骗色,必在禁止之列。
婚龄男女都应对骗婚,引起高度重视,擦亮眼睛,以防上当受害。
试婚有利于充分了解,对方的性格、兴趣和生活习惯,可以预先感受性爱,了解彼此性能力,有助于未来婚姻的稳定。
如果试婚失败,对女方的伤害更大。婚姻关系是否和谐,感情能否保鲜、生活幸福与否,不是短时间的试婚,就能做出全面的判断。有的试婚者进入婚姻后,感觉婚姻乏味,偏离婚姻幸福的初衷。个别试婚失败者,可能会酿成悲剧,应予提高警惕。今日精选案例分析
全球确诊病例累计26808余例,死亡529.4万余例。境外输入10369例。
遗腹子是指在孩子出生之前,丈夫由于种种原因不幸去世,遗留在妻子腹内的胎儿。她之所以没有100%决定打掉孩子,一方面是因为,对丈夫和公婆的情感和责任,更重要的是,孩子毕竟是自己与丈夫爱情的结晶,母亲的天性和善良,使她没有最后下定决心拿掉孩子。
作为公婆对婚前对财产的处理,都在情理之中,作为儿媳不必介怀。公婆的问题在于,对儿子的遗产和各种赔偿金,应该依法将属于儿媳的部分,及时主动给予儿媳,并给遗腹子留出足够的份额。
公婆可以承诺,他们的财产未来完全由孙辈继承,并可以签订相关的公正协议。使儿媳彻底打消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问题。而不是采取施压、强迫和威逼的言行,这样只能适得其反。公婆能够做到的就是,在情理法的基础上,主动做出积极主动的表示,让儿媳自愿作出遗腹子去留的最终决定。无论公婆做出任何承诺,都是以孩子顺利出生为前提。如果孩子流产、引产和出生时已经死亡,则所有协议自动作废。儿媳无论做出任何选择,都是自己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首席心理专家,北大医学部在职研究生,高级心理咨询师,中级心理治疗师,资深主治医师,从事医学病理心理学专业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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